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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8月23日 星期一

劳动合同那些事儿(一)

【法林(第1期)】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卢越
《工人日报》(2014年08月23日 06版)

开栏的话

我们的一生,从襁褓到死亡,衣食住行、理财消费、教育就业、邻里关系等等,无不富含着法律意义,与法律的原则、规则及其思想息息相关。

你是否意识到,当你从呱呱坠地起就意味着在民事上具备了权利能力;当你结婚生子、组成家庭时,抚养关系、财产关系、监护关系下的权利义务都发生了变化;当你步入职场后,工资、加班、辞退等等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然而,不懂法很可能会让我们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懂法,便能心明眼亮,规范行为,合法维权。

从本期起,我们推出《法林》栏目,每期与读者聊聊那些似曾相识的法律概念、屡见不鲜的法律现象,以及当下法治社会中,我们应该信仰的法律思想。

愿《法林》如一棵棵绿树,有一天能在您心中蔚然成林。 ——编者

本期,《法林》与您聊聊劳动合同那些事儿。

先从契约说起 。

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有一句广为人知的名言:“迄今为止,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个神奇的“契约”,就是人们订立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通过相互承诺并信守诺言,建立起集体秩序。契约精神,从本质上说,是文明社会里一种尊重规则的意识。只有遵守规则,才能享有权利。

劳动合同则是在现代劳动力市场中,雇主与劳动者资本和劳动力交换的结果,是一种在契约自由基础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常常有劳动者反映,谋职时很多时候如果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句“不想干可以走,我们另找人很方便”,让他们只能作罢。同时,依然还有不少劳动者朋友并没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很少会要求企业与他们签合同。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证据,往往成为劳动者讨薪、工伤赔偿、解除合同申请经济补偿中遇到的最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实,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耍了小聪明,农民工完全可以用法律给的“反制手段”,让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承担起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了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那么,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什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呢?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等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作为凭证。

当然,我们鼓励劳动者找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首要的法律保障;劳动者平时也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明劳动关系等关键法律事实的证据,为可能发生的争议作充分的准备。同时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须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符合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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