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4年08月23日 星期一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然而,重庆在一起认定5年禁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效力时,存在着司法判决与国家强制性规定“打架”的情形。在该起案件中——

经适房转让,谁说了算?

□本报记者李国 实习生王其巍
《工人日报》(2014年08月23日 06版)

判决PK法规?法明 画

“靠可能性判案,成法律学滥觞。”近日,重庆市民王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另类“锦旗”。此前,该法院对一起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不利于王强的判决。

这面“锦旗”背后的故事,要从王强经历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说起。

妻子转让了经适房

丈夫表示 “ 不同意 ”

2006年1月,王强、陈玲夫妇通过审核后,购买了一套位于重庆渝北区的经济适用房。

2009年6月,妻子陈玲与庆勇、林静夫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该套房屋转让给庆勇、林静。

2010年3月,王强以陈玲未经本人同意,将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出售,以及该转让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为由,将妻子陈玲、购房者庆勇、林静夫妇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陈玲、庆勇、林静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一审、二审的效力性案判决均认定《房屋转让协议》有效。王强败诉。

2012年5月,庆勇、林静夫妇另行起诉陈玲、王强,要求按照《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交付房屋。2012年11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陈玲、王强履行交付房屋义务。陈玲、王强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被单方处分

二审给出 “ 可能性 ” 推理

采访中王强表示,其与妻子陈玲感情不是很好,他常年在外工作,不经常在家。妻子陈玲与他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未告知其本人,作为房屋共同所有人的王强也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认可。

重庆一中院在判决中认为,“作为夫妻,彼此告知家庭生活中发生的诸如买房、卖房等重大事项,并对这些大事进行协商处理更符合生活常识。王强知晓陈玲出卖涉案房屋并予以同意的可能性远大于王强主张其不知道陈玲出卖房屋的可能性”。判决依此进一步推理,“在王强明知陈玲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林静、庆勇且未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视为二人共同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他人”。

“二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可能性’推理,而不是事实和法律,法院在缺乏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主观将‘可能性’作为判案依据,实在令人费解。”王强说,“二审法官应该查清,陈玲卖房前是否与我进行协商,我是否同意陈玲卖房。”

工人日报记者查阅《房屋转让协议》发现,上面有陈玲、庆勇、林静的签字,并没有王强的签字。王强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他“未持有异议”完全错误。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陈先春律师对工人日报记者说,可能性是指事物发生的概率,有发生的情况,也有不发生的情况。法院判决,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不是“可能性”、“或然性”这样似是而非的臆想、猜测,法院依据“可能性”判案确属罕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出售必须征得配偶同意并在相关文件、合同上签字认可方有法律效力。诉争房屋是王强夫妻的共同财产,王强作为房屋共有权人之一,既不同意对《房屋转让协议》进行追认,也一直不同意卖房,陈玲无权私自处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王强感到颇为纳闷:“在《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性诉讼中,法院认为我是否在协议上签字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在交付房屋诉讼中,二审法院又以‘可能性’推断我同意出售房屋,判决履行交付经济适用住房的义务。”

经适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法院认为转让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令王强纳闷的还有,该起转让经济适用房的要件,并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王强、陈玲夫妇持有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则对诉争房屋特别载明:“该房是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自2006年陈玲购买该房屋,至2009年签订转让协议,并未超过5年。

法院认定,《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其理由是“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目前重庆市拟出台《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而其他地方如深圳的政策则具体规定,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允许以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本案,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诉争房屋的出售单价,以及庆勇夫妇是否符合购买经适房的条件并未做相关审查。

据记者了解,如何认定经济适用房转让效力问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实是有明确意见的。在这个法院编写的《审判参阅》里,用一问一答的形式作出了回答,现摘录如下:

问: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人与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

答: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人与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人签订买卖合同,在五年禁售期内转让该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无效。如该产权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已满五年禁售期,且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国家回购等相关政策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缺乏依据的自由裁量

导致判决与行政规定 “ 打架 ”

“遗憾的是,二审法官并未按上述规定作出判决。”王强说,“在这几年诉讼中,我通过接触重庆一些法官和律师了解到,重庆法院系统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纠纷,争议很大,审判结果迥异。”

工人日报记者通过查询中国法院网、各地法院网和北大法律信息网等网站了解到,目前,绝大部分案例中,五年禁售期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都被判决无效,更无须交付房屋。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吕国玉律师认为,本案在保障性、政策性住房转让纠纷案中具有典型意义,值得关注。据他所知,为了避免司法认定与行政管理法规发生冲突,妥善处理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部分省、直辖市高级法院才出台了关于审理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而重庆市高级法院并没有对外公布类似的指导意见,这就导致了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出现司法认定与行政法规“打架”的情形。

在庆勇、林静起诉王强夫妇交付房屋的二审判决后,王强不服,除向重庆一中院送另类“锦旗”表达不满外,还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7月2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正式决定受理。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