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弟弟冒用兄长名35年
《工人日报》(2014年08月16日 06版)
本报讯 7月30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法院判决50岁的弟弟李明停止使用53岁哥哥李易的姓名,并向哥哥赔礼道歉。
原告李易、被告李明系同胞兄弟,父亲生前是南昌市某公司职工。1987年其父亲病故,李明顶替进入南昌市某公司工作至今。
前段时间,人社部门在办理社保时发现两个同名同姓且身份证号相同的人。经核实,两人为同胞兄弟。哥哥李易陈述,1979年南昌某知青工厂招工时,弟弟未满16周岁,不能录用,于是家里决定让弟弟冒用哥哥李易的名字进厂工作,此后一直沿用至今。期间,哥哥李易曾要求弟弟李明纠正,但弟弟一直没有更正。事情发生后,哥哥将弟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弟弟停止侵犯自己的姓名权,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本案被告李明冒用原告姓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云 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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