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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8月16日 星期一

4年之后才追讨 8年不申请执行

南阳一信用社十万元欠款“打水漂”

本报通讯员 曾庆朝 王楠
《工人日报》(2014年08月16日 06版)

《贷款通则》规定,银行对不良借款有追偿和起诉的权利。然而,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青华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却对借出的款长期不追要,后起诉判决后仍不追讨,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也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该信用社强制执行权丧失,导致债权本金及利息10余万元损失。

日前,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人还将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抵押权消灭并返还抵押的《房产证》,从而又引发了一场罕见的借款不还,抵押人将债权人告上法庭的案件。8月11日,该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抵押人的诉请,但信用社的债权仍没有能挽回。一些法律工作者说,金融行业出现的呆死坏账,大多缘于从业人员的不负责任,这种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信用社:不追债不申请执行

2002年5月23日,南阳市卧龙区商户夏明朝为经营煤炭生意与南阳市青华信用社协商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夏明朝向青华信用社借款5万元,期限为6个月,利率6.3‰,夏找到朋友侯振瑞,以侯振瑞自有房屋为夏提供抵押担保。贷款期满后,夏明朝未能偿还贷款,青华信用社于4年后的2006年11月16日,以夏明朝、侯振瑞拖欠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夏明朝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社借款5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信用社对被告侯振瑞的单元房在拍卖或变卖后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送达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

判决生效后,借款人夏明朝及抵押担保人亦未自觉履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未执行判决,权利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但遗憾的是,青华信用社在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一直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债权本金、利息及罚金至今已达10余万元。

抵押人:要求返还房产证

然而,事情并没有因青华信用社的借款不追讨而结束。该笔借款抵押人侯振瑞认为,借款人不还款,信用社不申请执行造成法院判决失效与己无关,其责任在信用社,信用社再拿着他的《房权证》已经没有意义。2013年12月28日,侯振瑞向卧龙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他与青华信用社间的抵押权消灭,判令信用社立即返还其抵押的《房产证》。

法院: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

2014年3月20日,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夏明朝未按约还款,青华信用社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信用社享有的债权已不受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保护,即已丧失了以强制执行实现债权的权利。但法院认为,双方因合同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其债权并未消灭,被告青华信用社债权人的地位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双方的抵押权失效并返还原告房产证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侯振瑞对被告青华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原告侯振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中院,南阳中院经公开审理后亦认为:被上诉人青华信用社于2006年11月16日依法向卧龙区法院主张权利,经审判确认其权利后,却未在法定期限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享有的债权不受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保护,即已丧失了以强制执行实现债权的权利。但双方因合同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其债权并未消灭,被上诉人青华信用社债权人的地位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原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侯振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故侯振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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