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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8月16日 星期一

同命不同价、同地不同权、同工不同酬……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曾表示:城乡户籍有60多种不平等福利

户籍背后附着的城乡之别

臧雷
《工人日报》(2014年08月16日 05版)

CFP 供图

新闻背景

近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尽管户口仅仅是一张纸,但其中附着的权利却很多。有人认为,本次改革从多个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平等权的尊重,而对权利的尊重,是法治精神最直接的体现。


平等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与自由权、财产权并称为三项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但是,在本次户籍改革之前,户籍制度对平等权的保护力度是不够的。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表示:“城乡户籍有60多种不平等福利。”在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过程中, 一系列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将全体居民划分为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两个群体, 并直接赋予他们不同的权利。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对公民迁徙的规定为:“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这一规定暗含着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拥有更多的迁徙权利。

在处理公民利益分配问题时, 一系列法律、政策也习惯性地将居民进行城乡划分, 赋予他们不同的身份,身份的不同在利益分配时所拥有的权利也不同。同时,公民在受教育权等一系列公民基本权利上也存在着不平等的情况。

尽管《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同地不同权、同工不同酬、同命不同价等严重侵犯平等权的现象,在原有的户籍制度中,却有着实实在在的法律依据。

大家或许还记得重庆2005年12年发生的那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结伴去学校却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此案引发了全国对“同命不同价”问题的关注。

而如此结果,与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直接相关,该《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就业平等方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农业职工失业后,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年;而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 一次性支付本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

土地方面,《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廉租房或经适房的标准,第一个便是“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农村户口来城市打工的困难人群无法申请。

在房屋拆迁方面,《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附着物,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所占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2011年征地补偿约为103元/平方米,而土地出让均价约为943元/平方米,这意味着农民在土地收益中所获得的比例不到11%。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时,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为取消城乡差别提供了制度基础,体现了对平等权的关注。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发展历程】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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