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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8月09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银行卡“防盗刷”五大习惯须养成

■于晓君
《工人日报》(2014年08月09日 05版)

当今社会,几乎人人都离不开银行卡,“刷卡”已经成为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之一。虽然与现金相比,银行卡在安全保障性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依然有较大的被盗刷风险。为防范银行卡被盗,卡主应养成良好的安全用卡习惯,摒弃那些容易让自己银行卡被盗的习惯。

①勿用生日做密码

案例:

司机刷老板银行卡只因密码太简单

胡星是付华的司机。胡星在为付华工作期间,得知付华惯用自己生日作为密码,而付华的生日对经常在他身边的工作人员来说不算什么秘密。一天,胡星送付华回家后,发现付华有张银行卡掉在了车内。胡星猜这张银行卡密码也很有可能是付华的生日。

鬼迷心窍之下,胡星找了台ATM机尝试,果然可以登录,遂分4次连续取走该银行卡内的5000元。后胡星被当地派出所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定胡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提示:

在多起盗窃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都称,如果同时偷来银行卡和身份证,那么其会按照身份证上的生日做密码试着通过ATM机提钱,若密码不对,就会将银行卡扔掉。可见,用生日当银行卡密码是被盗刷风险非常高的做法之一。

②勿将银行卡、身份证放一起

案例:

银行卡和驾照一起丢密码被破解

一天,徐丰在小区车库门口捡到一本驾照,里面还夹有失主王培的一张银行卡。徐丰当时灵机一动,不如试试驾驶证上的生日是不是银行卡密码?徐丰到小区内的ATM取款机前,将王培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生日作为密码输入,居然登录成功了。徐丰大喜,遂将银行卡内的一万余元分次转账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中。

然而,接下来的日子徐丰却逐渐害怕起来,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徐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钱款全部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转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徐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提示:

现在很多人为了方便,喜欢将需要随身携带的证件放在一起,比如像本案中的王培,将银行卡放在机动车驾驶证夹内,表面上是降低了分开放置不慎掉落的可能,实际上却加大了一旦丢失银行卡密码被破解的风险。

③勿向熟人泄露银行卡密码

案例:

“秀恩爱”泄露密码银行卡被舍友盗刷

大学女生在宿舍里总是喜欢夜谈一些感情方面的话题,大二女生许蕊及其舍友也不例外。某晚,许蕊说起自己和男友都将银行卡密码设成了对方的生日,以此显示两人感情很好,却没想到自己秀恩爱的无心之言被舍友高琳偷偷记在了心里。

那次“夜谈”之后不久的一天,高琳一个人在宿舍,看到许蕊的钱包放在桌上,一时起了邪念。高琳从许蕊钱包里翻出了银行卡,在校外的ATM机上分两次取走了六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盗窃罪判决高琳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提示: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本案中的小许甚至都忘了其曾在宿舍里说过自己的银行卡密码。银行卡密码是非常重要的私人信息之一,持卡人应当在脑中时刻绷紧一根弦,切勿随便向他人提及;一旦不小心泄露,也要及时到银行进行更改。

④信用卡未激活也要保管好

案例:

未激活信用卡随手放被顺走盗刷

为了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工作任务,小龚先后办理了三张信用卡。因为没有激活,小龚觉得这三张卡没什么用,就随手放在卧室抽屉里。

后来,小龚的男友肖某在找东西时发现了这三张卡,因为肖某知道小龚的身份证号,又知道用小龚的手机就可以激活信用卡,遂提出要跟小龚换手机用。毫无戒心的小龚答应了。肖某用小龚的手机激活了两张信用卡,随后到ATM提款机分别取现5000元。发现信用卡不见了的小龚联想到肖某换手机的行为,上网查了一下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发现被取现,于是到派出所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且其之前曾因盗窃罪服刑,系累犯,故依法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提示:

有些人会有“信用卡不激活就是废卡一张”的错误认识,其实未激活的信用卡和废卡是有很大区别的。只要申办的信用卡还在有效期内,将其激活就并不是什么太复杂的事情。

⑤发现问题应及时告诉银行

案例:

发现问题不“报告”卡主自担责任

老张因为要出国一个月,就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交给同事,并委托其帮忙查询款项到账情况。老张出国后,该同事在自动取款机上查询时发现无法登录,立即电话通知老张,老张表示回国后处理。一个月后,老张回国,其同事归还银行卡,并再次告知无法查询的情况。

由于刚回国事情较多,老张一直未及时处理。又过了一个月,老张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系统显示密码错误,后老张经柜台查询,发现卡上原有的金额及在这两个月内又陆续入账的金额共四十万元,均通过四十多笔交易陆续被异地取出。后经调查,是犯罪分子通过复制的伪卡在异地ATM机上盗取了老张卡内的全部金额。老张后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在履行双方合同过程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已构成违约。同时,老张作为持卡人也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本案中,老张在他人告知密码错误的情况下,仍然怠于保护自己的利益,致使在涉诉账户被多次盗取存款后仍有大笔款项进入,老张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损失扩大,亦存在过错。最后判决银行向老张赔付20万元。

提示:

持卡人对银行卡及其密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发现银行卡密码被篡改或者卡内金额不对,应当立即联系银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持卡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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