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社会关注的“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犯罪人胡平已被执行死刑。此前,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公安部要求警察佩枪巡逻。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了警察可以和禁止开枪的情形
警察何时可以“扣动扳机”?

CFP供图
7月22日,社会舆论关注的“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犯罪人胡平被执行死刑。
近年,各地发生多起警察开枪事件,社会给予高度关注。与此同时,面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人们又希望警察能够佩枪巡逻,必要时果断处置,保护公众生命安全。
配枪应对复杂治安形势
4月20日起,上海街头的一线巡逻警察开始佩带枪支巡逻,持枪警察被要求必须在3至5分钟内到达事发现场。5月1日起,广州警察也开始佩枪巡街。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后,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武器警械专项训练,警察佩枪上街巡逻成为许多城市的常态。
从全球范围来看,加强警察的武装实力,为警察配枪是各国应对复杂治安形势的一致选择。无论是在枪支泛滥的美国还是在枪支严格管制的德国,均为一线警察配发枪支。当然,根据各地区不同的治安形势,警察配枪的授权范围也有所区别。
在授权范围内警察有权开枪
为巡逻警察配枪是警察用枪权的第一步,社会民众更为关注的是什么情形下警察可以开枪,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作出了详细规定:以制止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同时,《条例》详细规定,出现紧急情况,经警告无效,可以开枪的15种情形,以及不得开枪的两种情形和停止开枪的两种情形。
从《条例》规定来看,警察是否开枪,取决于四个关键要素:第一,警察是否探明了现场情况;第二,加害人是否在实施危及公众或警察的犯罪行为;第三,是否出于紧急状况;第四,事先有无警告。
有专家表示,虽然《条例》明文规定了15种警方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该条例对使用武器的概念规定很不明确。如对天警告性开枪和直接对人射击都属于使用武器的范畴,一些警察面对复杂情形不敢贸然直接对犯罪实施人进行射击,更多的时候宁愿以鸣枪示警的方式象征性地使用武器。同时,该《条例》在警察使用武器的程序方面没有规定。
另外,警察开枪合法性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但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审查评估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搏斗的时候,往往是以生命为代价。因此,警察在处置突发危险事件时,依法拥有适当的自决权。当不开枪不足以制止爆炸、枪击等暴力行为时,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拥有开枪与否的自主判断权。
警察开枪权必须受到约束
即便警察有权持有枪支,必要时使用枪械,但如何使用枪支应有明确界定,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警告程序。当然,有些特殊情况确可例外,如前不久北京等地规定,根据公安部指令,面对正在实施暴力活动的恐怖分子,警察无需履行警告程序,可直接开枪。这些是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警方使用枪械前的警告程序不可省略,因为有的犯罪嫌疑人不是暴恐分子,也未对公共安全造成迫在眉睫的重大威胁,警察不可直接将其击毙。
警察拥有开枪权后是否可以“一开了之”?答案是否定的。《条例》明确规定,警察开枪后应履行书面报告义务。对于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检察院。同时,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嫌疑人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警察超出法律限度违法开枪的将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此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应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像“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中的犯罪人胡平以及近年来多起违法开枪杀人案的警察,无一例外均受到法律的制裁。
警察属于公共力量,没有法律授权的警察行动属于非法。为了公共安全,警察的开枪权也应该受到必要约束。使用武力是警察行动的最后手段,而且一定要遵守“最小限度使用武力”这一国际通行原则,尽一切可能减少伤亡。除公安部门建立常态化训练、监督机制,加强普通警察日常用枪规范训练外,立法部门还应加强警察使用枪支的细则立法,规范警察的枪支使用和滥用武力,捍卫公众的生命尊严,维护社会稳定。
延伸阅读
近年滥用枪支案件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
2014年2月17日,广西贵港市中级法院对“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平南县刑侦大队警察胡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犯罪人胡平被执行死刑。
深圳警察设局杀人案
2012年7月1日,深圳警察李才坤,制造了一起假劫案,将“劫匪”击毙。 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才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贵州副所长枪杀两人案
2010年1月12日,贵州关岭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警过程中,与村民郭永华、郭永志发生抓扯。张磊在抓扯中连续击发三枪,致郭永华、郭永志中弹身亡。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磊有期徒刑8年。
警察“可以开枪”的15种情形
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可以使用武器: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警察,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的;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警察“不得开枪”的2种情形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险后果的除外。
警察“停止开枪”的2种情形
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各国警察枪支使用规定
美国——按照美国法律规定,警察依法可“随时开枪”,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开枪是为了保护民众或自己的生命安全或者是为了防止更大的罪案发生;二是除开枪以外,别无其他方法来解除威胁;三是警察开枪后,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开枪报告;四是违法开枪的警员,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德国——德国警察开枪要遵循“最小动用武力原则”,尽量使用非致命武器,警察开枪前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开枪前必须表明身份;二是在犯罪嫌疑人拒捕或者警察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可以开枪,警察开枪只能瞄准犯罪嫌疑人的非致命部位;三是在对方没有武器、已缴械投降,或者歹徒手里有人质等情况下,警察不得开枪;四是警察开枪后,有专门人员对警察的口头警告、开枪理由、目标距离等方面的事实进行认定与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巴西——巴西的法律允许公民持有枪支。巴西的联邦警察和州警察一般都佩枪执勤,城镇警察一般不携带武器。《巴西警察条例》规定,只要嫌疑人携带武器进行犯罪活动、拒捕或者必须自卫时,警察可以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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