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出勤27天至30天,工资单上却不见加班费,用人单位给出“新解”——
企业说:“顶班”不算“加班”
仲裁庭:“加班没证据不予认可”
保安员陈光辉半年加班41天,每月出勤27天~30天,工资单上却不见“加班费”一项。陈光辉提出异议,用人单位称他是“顶班”,而不是“加班”;劳动仲裁则据此认定“公司已足额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
节假日无休,没有加班费
2013年4月1日,陈光辉入职广州市某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员岗位。《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按标准工时计算的月固定工资是2000元,超过标准工时的出勤则支付加班费。
日前,陈光辉向媒体反映,公司几乎要求其每月每天都要上班,对超过《劳动法》所规定的及《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工时出勤,从不支付加班费。2013年5月1日起,公司还擅自克扣其标准工资结构中的250元“绩效工资”。
2013年10月18日,陈光辉以拖欠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并在当天办理离职手续。为追讨加班费,陈光辉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广州市某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其2013年4月到10月法定假日二倍工资差额、标准工资结构中的固定250元“绩效工资”、2013年10月1日~18日出勤工资等补偿。
用人单位:
是“顶班”不是“加班”
面对加班费没有足额支付的申请,公司表示,《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总额为2000元,含加班费;转正后工资总额2500元,含加班费。公司认为,陈光辉出勤天数多的原因在于其为增加收入,自愿要求休假时顶替岗位空缺。顶班不属于加班,顶班补贴在同月工资里发放,根据公司所提供的工资单可以证明,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和顶班补贴。该公司称,绩效工资非固定金额,是由班组部门口头来评议绩效工资的多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调整,经公司审核后派发,因而不存在克扣绩效工资的行为。
面对违反《劳动合同》所约定标准工时的申诉,该公司称,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标准工时”就是指每周6天、每天8小时,不以口头约定的每周休息1.5天为准。
劳动仲裁:
劳动者无节假日出勤证据证明
劳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提交了陈光辉的工资单作为证据。按工资单餐费补贴推算,2013年4月到10月,每月陈光辉出勤天数达27天到30天不等,总共加班41天。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当地最低工资)核算,支付的工资数额不低于合同约定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因此不予支持加班工资。陈光辉无证据表明绩效工资应发数额、无证据证明节假日出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日前,劳动仲裁庭作出驳回陈光辉所有仲裁诉求的裁决。
面对仲裁裁决结果,陈光辉认为,用人单位对工资单组成部分的“绩效工资”和“顶班费”两项的计算方式的说明含糊不清,无证据表明绩效工资应发数额,无从证明是“顶班”而不是“加班”;而且,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致无证据证明节假日是否出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陈光辉对仲裁裁决不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将关注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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