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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7月17日 星期一

工作时间灵活,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打工者热线】维修工被无故开除后遭遇维权难

本报记者 杨召奎
《工人日报》(2014年07月17日 06版)

工作十余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去年被无故开除,王美坤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由于仲裁裁决不认可他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美坤向法院提起诉讼。

7月9日,王美坤诉北京格瑞达家电维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格瑞达)侵权案,在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令王美坤没想到的是,法院当庭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王美坤告诉记者,自己于1996年5月跟随格瑞达老板从事万家乐品牌燃气具维修工作,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月保底工资为300元,再根据工作量每完成一单提成3元。

2001年1月,格瑞达依法注册成立,但未与王美坤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后,公司将保底工资改为按维修零件金额支付10%及上门服务费用金额的25%为工资。

“我每天8点去单位报到,由公司统一安排上门维修服务。虽然不用一天到晚待在单位,但平均每天也要工作8个小时。去年6月,公司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我开除。”王美坤说。

王美坤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诉至仲裁庭,要求格瑞达赔偿损失。在仲裁过程中,王美坤提交了盖有格瑞达维修中心公章的维修记录单,和盖有格瑞达维修中心公章的2012年培训登记表证明自己的陈述。

格瑞达法定代表人薛某辩称,其与王美坤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薛某声称万家乐公司有活会派单给公司,公司再通知王美坤,他与客户自行约定上门维修时间,维修成功后当天结账,由于万家乐公司不针对个人培训,为了提高其维修技能,中心才推荐其参加培训并取得了万家乐公司的培训合格证。

4月9日,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该案中王美坤以自己的技能为其提供服务,双方不属于劳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王美坤对仲裁结果不服,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月9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在法庭上,王美坤代理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王胜利诉称,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该《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坚持了之前的辩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当庭驳回了王美坤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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