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权:有理没理先告一状
专家建议:完善诉讼制度、惩戒滥诉行为

法明 图
“有理没理先告一状”、“不问输赢,只求出气”……如今,不少法院案件审理中出现了这样的当事人,他们的诉求中往往没有“合法利益”,抑或利用法律制度的缺损形成的“法律漏洞”、“法律空子”或“法律无奈”而滥用司法程序。更有甚者,“恶人先告状”,企图浑水摸鱼,变被动为主动,打“擦边球”。日前,上海长宁区法院就出现了多起这样的滥诉案件。专家表示,诉讼权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受到侵犯,但是滥诉行为违反了《民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在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滥用诉权的行为实际上也侵占和剥夺了他人合法行使诉权的机会。
聚焦
离婚引发27起官司
“官司输赢我无所谓,反正不管结果怎么样,我都会上诉,拖也要拖垮你们家!”在过去两年多时间里,青年张强带着这样执拗的泄愤情绪屡屡出现在长宁区法院。他与父亲老张一起接连打了27场官司,矛头都指向自己的前妻余丽。对此,法学专家毫不客气地批评说:“这就是滥用诉权!”
老张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当儿子张强与余丽恋爱并谈及婚嫁之后,他把儿媳安排进入自己的公司担任出纳,还享受着公司为她配备的一部轿车供她出行。不仅如此,余丽哥哥的工作关系也挂在张强家的公司名下,尽管他不用去公司上班,却依然享受着公司每月为他缴纳的社会保险。
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余丽与张强住在一起,筹备接下去的婚礼。可是张强的一次出轨点燃了家庭纷争的导火索:“我和其他女性的一些照片被余丽发现了,的确是我不对。”但接下来,余丽不恰当的做法引爆了两个家庭的敌对情绪,她一遍遍地向身边的人讲述张强的婚外恋,甚至将这些本不该外扬的内容公开和扩散。
发现妻子“破罐子破摔”,自觉颜面扫地的张强索性跑到法院闹起离婚:“跟我闹,看谁更狠!”2011年8月,这场以离婚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拉开了两个家庭间的“战争”序幕。在第一场诉讼中,妻子余丽曾经向法官表示愿意原谅张强并希望能重归于好,恳请法官判决不予支持离婚的请求。然而,张强并没有想着如何化解矛盾,他陷进了“我也不让你好过”的愤怒之中。从2011年8月起,张强和他的父亲每个月都会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余丽。
张强一家起诉的案由五花八门,根据不同的种类,案件分别在长宁区法院“民一”到“民四”四个民事审判庭进行。每次开庭,只要是张强的父亲起诉到场,这位父亲都会遭到对方父母的辱骂。虽然法庭上,似乎是余丽的父母在攻击,但在庭外,张强的父亲对设计新的起诉丝毫没有懈怠。
张强一家起诉的27场诉讼中,标的最高的不过1万多元,其余的标的数额都在几千元,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在50元至1000元之间。起诉的理由大多是购买灯具、缴纳学车费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根据法院统计,在这27场诉讼中,有21场以余丽为被告的案件已经审结。
统计结果显示,在21起审结的案件中,撤诉的有8件,但是张强一家作为原告撤诉后却频繁更换案由或者补充证据后再次起诉。在判决结案的13个案件中,上诉案件有9个,二审均维持了原判。最终判决予以支持的仅有4件,其中1件是判决张强与余丽准予离婚。
说法
滥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表示,诉讼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与法人的重要维权手段,但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在使用诉讼这一特殊的法律武器时,必须依法使用。公民滥用诉权会造成很恶劣的影响,比如那些渴望及时得到解决的纠纷,如欠薪案等,因为某些滥用诉权、漫天要价的案件而被拖延,不得不排期苦等。而且滥用诉权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间拖延和精神上的损害,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损害司法公信。
尽管,近年来滥用诉权现象频发,但据了解,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惩戒“滥用诉权”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而且各级法院对此类行为掌握的标准不一,处罚的力度也并不相同。而在制度层面,对程序权利行使条件的规定过于模糊,我国的诉讼法律也没有规定行使特定程序权利的条件。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滥诉行为没有具体而全面的民事责任规定,更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立法上的一些空白致使对恶意诉讼的防范和制裁不力,是恶意诉讼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谢文哲认为,明明可以一次性起诉的案件却拆分起诉,明知不会胜诉依然要通过琐碎性的小额纠纷对同一特定的主体反复累诉,这些当事人即使符合起诉的要件,但也违反了《民诉法》中推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如张强家人在21起审结的案件中,撤诉的有8件,但是撤诉后案结事未了,而是更换案由或补充证据后再次起诉。对于部分案件,他们甚至表示无论输赢一律上诉,这是种出于报复心态的纯粹拖延式诉讼。滥用诉权形成的案件也需要通过正式的司法程序来审理,此类案件的增多,势必会牵扯和分散法院的精力,加剧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在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滥用诉权的行为实际上也侵占和剥夺了他人合法行使诉权的机会。
学者指出,如何惩戒滥用诉权,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准确界定滥用诉权的行为,主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行为是否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二是从当事人对法律和事实的认知能力来判断诉讼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滥用诉权行为的制裁,增加滥用诉权的成本与风险。当然,还应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凭“内心确认”尽早作出相应的判断,阻止行为人恶意诉讼目的的实现,确立正常的诉讼机制。
可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考虑确立滥用诉权责任约束制度,通过增加成本来防止滥用诉权,建立诉讼侵权赔偿制度体系,对滥用诉权者作出惩罚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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