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司法文书应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方可邮寄送达——
【读者来信】法律文书送达 邮寄多多问题多多
编辑同志 :
当前,法院为节省人力资源和快捷,司法文书的送达普遍采取邮寄方式,这对缓解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采用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它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工作和司法效果。
首先是法律文书邮寄送达比例过高,存在滥用的情形。一些法院的办案人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为省事、图方便,把邮寄送达作为送达法律文书的首选,导致邮寄送达比例过高。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邮寄送达应以直接送达有困难为前提。一些法院往往忽视了法律规定这一前提,只考虑了自己方便。
其次是邮件退回率居高不下。在民事案件中,因被告地址主要依赖原告提供,原告提供的被告收件人地址往往不具体、不明确,经常导致邮件被退回。也有个别原告为了达到缺席判决的目的,保证己方胜诉,在起诉之初就故意向法院提供错误的被告地址,邮件因此被退回的情况经常发生。再有就是被告拒签或邮寄送达人员不负责任,也会导致邮件被退回。
三是送达回执退回时间较长,甚至存在丢失现象。因送达回执要由目的地邮局寄回,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回执寄回时间较长,甚至回执被丢失的情况也常有发生。
四是邮寄送达与当面送达比较,缺乏权威性,司法效果不强。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邮递人员是法院的受托人而非真正具备送达人身份的人。邮递人员送达法律文书,会导致受送达人的不重视和抵触心理。在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时,邮递人员只能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法院,而不能留置送达。由于缺乏真正的送达主体身份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导致很多邮递人员责任心不强,直接影响了法院送达效果。
为较好地解决邮寄送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送达给当事人,让案件得到顺利审理或执行,笔者建议:一、正确把握邮寄送达的适用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直接送达。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才能采用邮寄送达方式。二、加强立案审查,督促原告提供确切的被告地址。在原告起诉时,应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核实。告知当事人故意提供错误、虚假、模糊地址导致法院送达不能的法律责任。三、由法院会同邮政部门对法院专递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法律文书专递人员专递送达方面的知识指导和职业培训,使法院专递人员明确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明确其送达司法文书的重要性和法院专递业务的特殊性。四、立法机关在立法上要确立法院专递人员法定的送达主体资格和责任,以增加邮寄送达的公信力和法定效力。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
吴云 郭绵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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