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审理组织偷渡案
《工人日报》(2014年02月15日 06版)
本报讯 2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月、石同建、刘余波等11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案犯1年6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4月,江苏公安边防总队获取一条线索,南通籍“蛇头”石同建涉嫌组织人员偷渡美洲某国劳务。侦查员进一步侦查发现这是一起跨省、跨地区、多团伙交叉作案的特大系列组织偷渡案,“蛇头”为沈阳籍的吴月、江苏籍石同建、王龙珠和上海籍的卢林等。2009年至2012年,该团伙为牟取巨额利润,相互勾结,通过非法劳务中介公司招募偷渡人员,先后215次组织320人从上海、北京、广州、沈阳等地出境至多国打工,非法牟利3000余万元。
(黄金衔 费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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