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入刑”尚需加大执行力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近年来欠薪事件屡屡发生,每到年终岁末,为了让辛苦一年的农民工兄弟拿到工钱,各地都在开展清欠专项行动。有些地方已经设立了劳动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了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对恶意拖欠者还出台了“禁止消费令”……经过“重拳”治理,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但欠薪乃至“恶意欠薪”在不少地区仍“此起彼伏”。许多被长期拖欠工资的职工甚至用一些偏激乃至极端的方式为自己讨薪。
治理恶意欠薪之所以掉入“治理——反复——再治理”的泥潭,究其原因,还在于原有的法规缺乏威慑力。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舆论称赞此举是“让人们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法律保障,能使长期难以根治的欠薪现象得到遏制。然而,由于条款中对“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等缺乏清晰界定,使得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都打了折扣。
长期以来,拖欠工人工资成为一些无良企业的“经营策略”,企业经营状况一旦恶化,企业负责人即逃匿赖账。对欠薪行为特别是欠薪逃逸应该绝不姑息,要强化司法追究。恶意欠薪入罪案件寥寥,原因何在?除了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恶意欠薪入罪要件定得似乎过于笼统,判案时往往遭遇“标准不清、界限不明”的尴尬外,还在于公众对于恶意欠薪的认识还停留在普通的劳资纠纷上,很难一下子形成恶意欠薪是犯罪的意识。一方面,不仅劳动者不懂得运用刑法来维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也需要跟进。大量欠薪案件主要集中在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判决是讨薪的最后一个环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如不将符合条件的恶意欠薪案移送至公安部门,刑事程序将无法启动;另一方面,“欠薪”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复杂的社会问题,在农民工遭遇恶意欠薪的背后,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有农民工权利意识的薄弱、也有长期积累的行业运作模式的弊端,比如建筑业普遍存在的层层转包等,这些都给恶意欠薪案件的立案、审理和判决带来阻碍。
正是因为恶意欠薪入罪存在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发布了被称为“新九条”的司法解释,其中对“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如果说以前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解释相对模糊,难以操作,那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无疑为农民工讨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要让法律效果不打折扣,关键还需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衔接。劳动者讨薪时不仅要向行政机关求助,还应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恶意欠薪行为,同时劳动监察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处理欠薪案件中则应注重梳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恶意欠薪案移送到司法机关。恶意欠薪入刑的进步,在于它改变了欠薪只涉及民事责任的局限,从单纯的行政管理到与司法手段相结合。要让其真正起作用,就应增强“恶意欠薪入刑”的执行力,相关部门必须做到执法必严,维护法律的权威,要让劳动者看到法治的力量,尝试学会遵循法律途径去解决劳动纠纷,共同构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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