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过往的法律足迹——民事篇
`2013“私权”的张扬与克制




如今,权利真切地走近人们的生活,更多的人开始懂得主张权利,同时开始了解他人的权利同样不可随意侵犯……
讨薪,比蜀道还难 ?
2013年12月13日,央视播出“农民工张正友在山东莱芜讨薪不成反被拘留”一事,引发各界关注。今年1月13日,莱芜市政府新闻办公布了对此事的查处情况,当地多名官员受警告、记大过处分,个别官员被撤职。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这项权利的实现更关系着劳动者家庭的生存。本是基本的债权债务关系,欠债还钱却变得愈发复杂,每到年底,讨薪都会成为最热门的话题之一,而讨薪也越来越成为一个“技术活”,既需要体力又需要智商——给欠薪公司发贺卡的、爬高楼塔吊的、仿政府部门召开讨薪新闻发布会的……蜀道难,或许还没有讨薪难。
恶意欠薪入刑已有三年,但不少地方涉嫌这一罪名的立案至今没有实现零的突破。而与其同年入刑的酒驾却得到了明显遏制——交警经常出来查酒,劳动部门可曾经常到企业、建筑工地之类问问农民工有没有按时拿到工资?
没有人主张农民工“极端”讨薪,但没有欠薪何来讨薪?没有推诿和不作为,何来极端?
职业病维权不容易
2013年7月新华社的一篇报道称,从2009年开始,河南登封君召乡26名从事矿石粉碎生产的工人先后被诊断为尘肺病。乡政府决定对他们给予救助,但条件是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放弃就患尘肺病所享有的仲裁、诉讼权利,即“买断”了他们的诉讼权。
2013年12月30日《广州日报》的报道称,2005年至2011年初,广东佛山皓昕金属首饰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发生大规模职业病事件,500多人肺部异常,其中171名工人被确诊为尘肺病。数十名职工控告数年,当地警方终于立案。
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是其参与劳动、获得报酬,维持基本生活的重要前提,而尘肺病等职业病的发生,无疑剥夺了职工的这项权利。
自张海超“开胸验肺”的2009年以来,我国每年新报告的职业病病例数由此前的年均报告1.5万例猛增到近3万例。根据测算,我国每年因尘肺病死亡的有6000余人,是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两倍。可以说,“尘肺病”就像是“隐形的矿难”,但它显然没有得到社会面对矿难所给予的关注度。
再观媒体对工伤职工维权的报道——《工伤处理程序最长1514天 职业病维权“道阻且长”》、《尘肺病人维权难 从鉴定到赔偿走完程序需1149天》……在繁琐而又漫长的司法程序面前,病痛缠身的职工还要坚强地走完1514天,公正是不是来得太迟,面对已逝去的生命,迟到的公正还是公正吗?
2013年3月,新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取消了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劳动者填个表,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便能申请诊断职业病;鉴定审核的时限有所缩短,企业不配合的要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降低维权成本,别让工伤职工再受“二次伤害”,这不仅是法律应该做的,同样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没有赢家的医患纠纷
2013年10月25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在医院被患者连恩青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47岁。
2013年12月15日,温岭箬横镇中心卫生院发生一起死者家属殴打医生案件,造成该院3人受伤。
看病,患者享有诸多权利,生命健康权、隐私权、人格权、知情权、选择权……
治病,医生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同样受到法律钢性的保护。
近年来,医患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各自主张权利,但暴力不是法律倡导的维权选择,用违法的手段表达诉求,不应是社会赞许的方式。
面对把生命交给自己的患者,医生就算不能起死回生,对希望患者永生的亲属,人道地给予讲解、劝慰也是治病的应有之义。
医生不是万能的,倘若人可长生,与唐僧何异。
当患者不时威胁医生性命,他们开始抢购防刺背心、出门前想着“活着回家”,这也许是患者无法理解的另一种悲哀。
治病救人,本应是公益性质,如今更多的患者却是花钱买服务。如果看病不再是高消费、不再是巨大的家庭负担,不再是乞求的眼神面对的是一脸不耐烦,人们也许更容易接受“无力回天”。
更好地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利,让医疗服务回归公益属性,在法律、职业道德之外,人们还对医改、对国家的医疗投入充满期待。
环境差,公民无权起诉
2013年初,北京公益人士张鹏飞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安监局向8家单位审批、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受理。
中国气象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12月初的雾霾波及25个省份、100多个大中型城市,安徽、湖南、湖北、浙江、江苏等13地雾霾天数均创下历史纪录。
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张鹏飞”们不管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涉及到法律如何规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行政诉讼虽然赋予了公民起诉权,但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至于何为利害关系一直没有明确定义;民事诉讼,即便是在去年修改后的新民诉法,也只是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难被受理。
2013年,“雾霾”必须是“浓墨重彩”的一笔——遛狗看不见狗,圣诞老人“迷路”……富有娱乐精神的人们每每调侃之余,仍不可避免地“同呼吸”。医生不断提醒公众,雾霾天气减少出行、注意呼吸道疾病,空气净化器销量不断飘红,法律却告诉人们“环境与公民没有利害关系”——你有吸尘的义务,没有“滋扭”的权利?!
娃娃的生命权
2013年1月4日,河南兰考县一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爱心妈妈”袁厉害收养的孩子中7人丧生。此后,袁厉害的热心肠与收养目的成为众多媒体报道的重点。2月,《人物》杂志关于袁厉害20余套房产的质疑,让其再陷舆论漩涡。
有人津津乐道于揭开袁厉害的老底儿,似乎为了证明她并非表面看来的那么“高大上”。谁说爱心人士就不能有自己的合法财产?谁说做好人必须“倾其所有”,直至“身无分文”?
孩子们的逝去令人惋惜,但试想,如果他们不曾被袁妈妈收养,不曾享有过一点点母爱便匆匆离开这个世界,是不是更加悲凉?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自己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袁厉害的收养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同样不容忽视的是,这些民间收养行为也挽救了很多弃婴的生命。正因此,适当降低收养门槛,给未成年人更温暖的家,亦是此番事件应该引起的反思之一。
如今的生命权已不仅仅是“活着”的概念,还应该包括怎么活。2013年,很多幼小的生命离开了这个世界,有大火中丧生的、有被妈妈饿死家中的、有在洗衣机中玩耍意外死亡的,还有被暴力的叔叔摔死的……“小生命”的生命权更值得垂注。
狗咬人,舞扰民
2013年,狗咬人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辽宁旅顺一名6岁女童,遭烈性犬扑咬致死;山西运城一名8岁女孩被藏獒咬伤;北京昌平一六旬老汉遭两条藏獒袭击……
广场舞也引发不少争端——8月,北京市昌平区一个市民,朝天鸣枪,放出3只藏獒,冲向广场上跳舞的人群;12月,69岁的曾阿姨在四川绵阳市人民公园广场跳舞时被数颗钢珠击中……
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双重身份,既是“自然人”,又是“社会人”,自然人有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而社会人有权利的边界和限制,每个人都要遵守公序良俗——你有养狗的自由、有跳舞的权利,但也必须承担不得放狗咬人、跳舞不得打扰别人的义务。主张权利,漠视义务而引发血案、命案更是超出了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
时下,诸多人的权利意识都在不断生长,但自由不等于无度。法治社会,权利与义务是相伴而生的,敢于主张权利是进步,滥用权利则是法盲。
精神障碍患者有了“自愿”权
1985年开始起草,酝酿20余年的《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精神卫生法》的最大亮点,在于从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出”四个关键环节均体现了“自愿原则”。
近年来,不断有媒体爆出精神健康的公民“被精神病”的新闻,有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妻子或者其他亲属送进去的,有因为举报、信访被公权力部门打击进去的……一旦进了精神病院,其待遇和后果可想而知。
让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自愿接受有效治疗,减少其对家庭甚至社会可能带来的痛苦和不稳定因素,给他们一份有尊严的生活;让没有精神障碍的人免于“被精神病”的羞辱和伤害;让本不“富裕”的医疗资源物尽其用。精神障碍,这一本可通过科学手段界定的疾患,在本法颁布之前出现了诸多的“人为患者”。如今,《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将以法律的名义为健康公民的权利设置一道坚实屏障,这是人们最大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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