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业排放标准公布 企业有1年半过渡
《工人日报》(2014年01月01日 06版)
本报讯 近日,环保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我国现行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2004年修订的版本,此次公布的修订版为第三次修订。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同时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我国是水泥生产与消费大国,2012年水泥产量达到22.1亿吨,占世界水泥产量的56%,而水泥工业造成的污染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的PM、SO2、NOx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5%~20%、3%~4%、8%~10%,属于污染控制重点行业。
所以,本次公布的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今后新建水泥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而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15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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