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立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备案制度
《工人日报》(2013年12月31日 07版)
本报讯 (特约记者邢生祥)12月12日,青海省民政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实行备案的通知》,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
《通知》明确,“近亲属”包括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备案对象为:全省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备案内容为:两类备案对象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无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均应备案。根据《通知》,采取集中申报和主动申报方式备案,没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实行“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