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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一

安徽省总、省科技厅等6部门联合发文规定

职工技协开展科技创新可享税收优惠

《工人日报》(2013年12月19日 02版)

本报讯 (记者陈华)“今后,安徽省各级职工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科技创新服务活动都将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日前,安徽省总工会、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等6部门联合发文对此作出规定。

按照规定,职工技协可建立市、县(市、区)、产业和企事业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机构,作为职工技协创办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所属职工技协的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

职工技协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市、县(市、区)、产业职工技协按国家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职工技协团体会费,免征营业税。经省、市、县(市、区)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职工技协组织,其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可列入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职工技协,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按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职工技协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此外,职工技协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技协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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