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3年12月14日 星期一

环境公益诉讼困局依然待解

本报记者 王群
《工人日报》(2013年12月14日 05版)

12月6日,天津师范大学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和南开大学法学院举行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研讨会”。研讨会上,记者了解到,日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恶意排污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提起诉讼。这起国内最大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再次引发公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关注。

最近几年,我国环境形势严峻,环境污染事故处于高发状态,各地出现了多起损害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故,如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 、阳宗海砷污染事故等。而今年以来,受大范围雾霾天气的影响, 我国空气污染持续加重,环保问题也得到了整个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

长期以来,环保行政执法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主要手段,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长时间缺位,实践中便出现了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不断受到损害,并有不断加重的态势;另一方面,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救济,“无人起诉、无人追责”的现象突出。

这种状况随着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而逐步得到改观。新修改的该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不仅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同时也对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此条内容未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且不能解决诸如案件范围、原告资格、审判原则、责任承担、收益的分成与其他诉讼配套制度等一些核心问题,使得这一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中南政法大学教授颜运秋认为,立法规定了公益诉讼之后,执法、司法层面却处于休眠状态,立案数量减少,法院态度依然冷漠,相关的利益矛盾很明显。从起诉主体来看,法条的内容阻却了检察院的进一步执法,造成了检察院工作的压力,致使检察院没有积极性。另外,公民被挡在了公益诉讼的大门之外,难免不让公益诉讼在实践中打折扣。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限和积极性同样受到限制。据本月发布的一项资料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53件,而环保组织以原告(含共同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有8起,仅占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15%。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说,我国消保法和环保法等也只规定了极为有限的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种垄断性授权,有可能会造成新的腐败。他希望开放环保、消费领域的主体诉讼资格,让任何合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可以为公益而战。

昆明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袁学红则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本身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诉讼利益并不归属于原告,而是归属于社会,因此如何开展公益诉讼就面临着赔偿款应该判给谁,由谁来操作,怎样操作,由谁监督等一系列操作难题。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