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建食品药品“黑名单”
《工人日报》(2013年12月13日 04版)
本报北京12月12日电 (记者于宛尼)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2日发布消息,为加大对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一些屡禁不止的违法化妆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规定》指出,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在本年度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也将被列入“黑名单”。
上榜“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其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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