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标准
《工人日报》(2013年12月07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 马学礼)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对及时移送和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执法文书送达、办理案件的流程、具体时限等予以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额达3万元以上”,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通知》规定,对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拖欠工资或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向行为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同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依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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