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会介入,一起历时两年的工伤赔偿案,画上圆满句号。农民工感慨——
“娘家人真给力”
《工人日报》(2013年12月05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吴贵华)11月底,当农民工王在平收到赔偿款时,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两年多的诉讼经历让他感慨:“娘家人真给力!”
2011年6月29日,福建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食堂职工王在平骑摩托车为单位采购蔬菜时,被一辆逆行的无牌铲车撞倒,造成右锁骨、左手臂等多处骨折。他被送往福清融强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转至省立医院、市二医院等大型医院,后经认定为五级伤残。
经查,肇事司机为当地镇政府雇佣的环卫工人,肇事车辆为当地环卫车辆,且肇事司机为无证驾驶。除开始时肇事者垫付3万元外,镇政府拒不为此事承担责任。
王在平将肇事司机和镇政府告上法庭。2012年6月26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方镇政府应赔偿424114.05元,但镇政府不服判决决定上诉。2013年3月1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驳回重申。
王在平抱着最后一线希望,给福清市总工会写信求助。10月30日下午,福清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俞章龙收到信后,牵头与法院、镇政府代表、企业负责人等坐在一起,就工伤医疗赔偿一事进行协商。
最后一致同意,按照一审判决金额424114.05元执行,扣除被告环卫工人王某已支付的3万元,剩余的394114.05元,由镇政府支付27万元、企业支付10万元,余下24114.05元由被告王某等人共同支付,因被告执行困难,由企业出于人道主义代为支付,并当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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