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交通违法53起被罚款万元
违章人要求单位“报销”罚款被法院驳回
《工人日报》(2013年11月23日 06版)
本报讯 驾驶车辆53次违规,应缴罚款1万余元,如此“神”的驾驶员,将所在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赔偿其处罚款及损失4万元。近日,上海一中院就该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实施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驳回该男子全部诉请。
“我所在公司是洗衣店,我是驾驶员,负责运送洗涤的被单床套,因为用载人的车载货,所以常被处罚,这个事情和公司说过,公司说罚款由他们承担,所以我要求单位赔偿我处罚款和逾期滞纳金1.5万元、经济损失2.5万元。”庭审中,成林(化名)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及理由。
2007年至2009年间,成林驾驶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款、扣分。截至2012年3月12日,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共有53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完毕。2012年3月12日,成林仍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同年9月,成林将单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成林明知客运汽车不能载货,被处罚后仍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一审判决驳回诉请。
成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成林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和扣分是因其个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所致,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成林主张其单位承诺为其处理罚款,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二审维持了原判。
(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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