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能因地方“维稳”就去作违法裁判
《工人日报》(2013年11月22日 01版)
本报北京11月21日电 (记者张伟杰)最高人民法院21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全国法院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如果失之偏颇,就会背离刑事司法的目标。
从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看,许多案件都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要求的情形。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坚持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为扭转“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意见》明确,要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防范冤假错案不仅要强化法院和法官应尽的职责,还要建立健全制约机制。《意见》规定,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要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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