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纠纷困扰民办教育
“非主流办学渠道”期待“转正”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杨长平 赵国军)近日,记者从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了解到,自2010年以来,该院受理涉民办教育机构各类案件高达97件,涉及非学历咨询培训类公司、高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等三类民办教育机构,涉案标的2421万余元。
据该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涉民办教育机构的纠纷主要有五类:一是学费退还纠纷。民办培训公司与具有资质的实际办学单位签订培训合同,通过“层层转包”赚取差价,对学生做出超出实际办学资质的虚假承诺的情况非常普遍,在无法兑现时产生退学纠纷。
二是合伙协议纠纷。部分民办教育机构的创办人或主要投资人在办学过程中吸收社会投资入股,以扩大办学规模或缓解资金压力,因不符变更举办人的法定程序而引发合伙协议纠纷。
三是工程款等合同纠纷。民办教育机构的创办人取得前期审批文件后,以办学需要为由与人签约房屋租赁、设备采购、装修改建等合同。后因办学行政审批中出现问题而无法最终取得办学许可资格,致使产生工程款、租金、货款等合同纠纷。
四是教师劳动争议纠纷。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经费自筹,亏损自担,教师工资和福利原本就与公办学校存在差距,在没有稳定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因企业资金周转而拖欠教师和行政人员工资的情况又普遍存在。部分家教、网络教育、自考等培训机构,将招生绩效与负责招生教师的工资待遇挂钩,直接导致民办学校劳动争议多发。
此外,民办学校的举办人利用社会对学校稳定性的信赖,利用控制民办学校的职务便利,以学校作为其个人借款的保证人对外大量举债,引发借贷纠纷。
针对民办教育的法律保护目前还属于空白,未有具体法律条文直接限定民办教育权责。因此,基层法院法官建议,立法机构可以出台具体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律,行政机关配套管理办法,加大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在信贷、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以及招生保障等方面政策向其倾斜,解除有条件发展民办学校的后顾之忧。同时,工商部门可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从事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参照事业单位法人管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为企业法人,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理顺法人的审查、登记和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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