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任厂长
《工人日报》(2013年11月05日 04版)
本报讯 (记者马学礼)近日,宁夏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十条规定》,明确了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责任和措施,规定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企业的厂长(经理)。
据介绍,宁夏近年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切实改变这种局面,宁夏有关部门在现行的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了这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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