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3年10月26日 星期一

10月25日,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表决通过。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举证责任倒置、赔偿数额大幅提高等内容被写入其中

消费者权利保护“成功升级”

■本报记者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13年10月26日 05版)

常中正/东方IC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颁布实施以来为消费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该法出台20年来首次修改。新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现代生活,人人都避免不了成为消费者。但很多消费却暗藏陷阱,而且遭遇“暗算”后不但维权难还成本高。面对逐渐出现的消费窘境,最高立法机关今年修改了已经出台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0月25日,新法以150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获得通过。

“修改这一法律应发出惩治不法者的强烈信号!”

在修法过程中,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应当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提高对"黑心"商家惩罚力度的建议,而这也的确成为新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此外,保护个人信息、加强政府监管责任等,也成了重要的“改点”。

修改集合一

消费者权利保护力度提升

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入法

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已成为现实中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一位常委委员举了自己身边的现实例子:他们单位的职工集体团购住房,在房款还没有交完、住房也还没建好之时,大家就不断接到装饰公司的推销电话,正常生活被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开发商一方“卖”了业主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

除了买房、买车等大家熟知的容易遭遇个人信息外泄的消费环节外,近来频频曝光的酒店住宿记录被公开、航班搭乘记录被泄露以及快递公司快递单信息实时泄露等恶性事件更增强了消费者的不安全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法律还特别强调,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此外,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者,新法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除了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还可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该局正在研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一步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此外,工商总局的一个目标是“以网管网”,现在已经建立了一个上线运行的网络交易平台,全国大概有17个省、市建了这个平台,将来平台要实现联网,这样的网络和经营者网络对接,“以网管网”才能发现问题、处理问题。通过处理这些典型的案件,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②进一步完善“三包”规定

在消费者权利方面,除了增加个人信息保护外,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三包”规定。商品的服务和质量,关系消费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数据显示,在消费者申诉投诉案件中,近一半是有关商品、服务质量的。而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保证商品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由此进行的退货、更换、修理,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与现行“消法”相比,上述规定不仅扩大了退换的条件而且还进一步明确了运输等必要费用由卖家承担,有利于避免买卖双方因此再发生争议。

修改集合二

商家责任义务被强化

①明确商家召回缺陷商品义务

商家的义务和责任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针对实践中多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以及维权难的情况,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方面进行了多项规定。

其一就是明确了商家召回缺陷商品义务。法律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召回制度,适用于所有存在缺陷会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以及服务,并不仅限于人们熟悉的汽车。

②“举证责任倒置”更方便维权

为了方便消费者维权,新法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这次修法的一个着力点就是切实地解决维权难的问题。在维权难当中反映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举证难,包括鉴定难、鉴定费用高等问题。因此,我们这次增加了一个条文,即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汽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个条文的含义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有了这个规定以后,对于六个月内发现问题产生争议的,举证的负担就转到经营者,经营者要证明这个商品在出售的时候、在消费者购买的时候是没有问题和瑕疵的。

杜涛还表示,法条列举的商品后面有一个“等”字,这个“等”是等外,不是等内,也就是说还有其他的商品是可以适用这个规定的。

这意味着,消费者再买大件、耐用商品和接受装饰装修服务碰到质量问题,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得由商家来举证证明自己卖的东西没问题,否则,就得向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再打官司,举证的责任变小了,胜诉的概率也将会大大提高。

③“黑心”商家赔偿额大幅提高

售假卖假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各方不断呼吁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这次法律修改从两个方面回应了这一呼声。

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从原来的“退一赔一”提高到目前的“退一赔三”,且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就得赔偿消费者500元;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除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受害人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一赔偿不是以商品价格作为计算基数,而是受害人包括身体健康损失、财产损失以及误工损失等在内的实际损失,数额会大幅提高。

修改集合三

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

①行政监管部门应抽查商品质量

近年来不少全国人大代表陆续提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其中一项重要的意见就是要进一步强化有关部门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职责。今年4月,中国青年报发布的一项社会调查也表明,57.6%的人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为此,法律从几个方面进行了行政监管职责的明确。

其一是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②7个工作日必须给投诉者回复

新法将消费者投诉处理的时限进行了明确: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之消费者。

③行政处罚罚款额“大涨”

新法还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有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掺杂、掺假,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商品等10种违法情况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工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情节对经营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外,新法还对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新的定性,将其从社会团体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

各级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的“娘家”,作用不容忽视。但在法律修改过程中,不少专家指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协的定性不准。消协没有会员、不收会费,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保护消费者的专门机构,不是消费者自发成立的自我保护组织。还有人建议应当增加对消协进行监督的内容。

回应上述建议,新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