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措施、服务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河北九条“禁令”保护企业权益
本报讯 (记者李昱霖)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提出一揽子措施保障企业权益,规定明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企业权益或者增加企业义务的决定。
记者从10月10日举行的河北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规定共5章38条,主要包括保护措施、服务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其中一些内容属于河北首创。
河北省有关负责人说,当前企业负担过重主要表现在行政行为不规范、增加企业负担的手段趋于隐蔽化、乱收费乱摊派依然存在等问题,此次出台的规定,旨在切实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把行政机关的“权利放进制度的笼子里”。
据了解,该规定用多个条款对涉企收费、检查、强制措施等易产生企业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约束性规定。如:“向企业收费能够统一收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
针对企业反映最多、最强烈的损害企业权益的具体行为,规定明确了九项“禁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接受有偿新闻、征订出版物,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商业保险,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不得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借贷或者信用担保,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相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依法获得许可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强制企业捐赠捐献等。
该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企业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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