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颁布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省内企业将依此法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本报讯 (记者赵翔)日前,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该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将依照此法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也将参照本条例执行。
《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共分8章43条,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和程序、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江西省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87165个,覆盖职工429万人,建制率达98.5%。省委省政府去年出台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明确在建立工会的各类企业普遍实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的集体合同制度,并将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内容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对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范围。
据此,江西省劳动关系三方四家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陈安众担任组长,劳动关系三方组成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和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先后制定下发《江西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五年覆盖计划》、《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省人大2002年就出台了《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创建了200家左右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示范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并于今年将条例正式列入省人大的立法计划。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东有表示,工资是劳动关系的核心,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依法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符合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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