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
强化法律责任确保《条例》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本报讯(记者李昱霖 通讯员陈冬宁 许敏琪)10月1日起,《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今后,该市各类型企业,拒绝、阻挠或拖延协商,扣发降低协商代表的劳动报酬或福利待遇,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据悉,唐山市是河北省首个为工资集体协商立规的城市。
《条例》规定,对拒绝、阻挠或拖延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如果企业方扣发、降低协商代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由人社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恢复并补偿福利待遇;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协商代表加付赔偿金。若企业方违反条例规定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由人社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补发和补偿其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并支付赔偿金;不能恢复工作的,由人社部门责令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给予本人上年年收入2倍的赔偿金。企业方未征求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意见,擅自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岗位的,由人社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原岗位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对于拒绝提供或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阻挠监督检查和拒绝协调处理、不履行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条例》规定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违规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张喜怀说,《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自2008年1月开始施行,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签订和履行作出相应规定,对推动唐山市工资集体协商起了极大作用。这次,唐山市总从实际出发,结合唐山城市特色,在强化操作性方面制定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建立全市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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