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常回家看看”首案告结
量词“常”明确为“中国传统节日”
《工人日报》(2013年09月28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 李国 实习生 李娜)9月23日,重庆“常回家看看”首案告结。重庆长寿区八旬母亲陈淑清告四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案当庭和解,凡传统节日、母亲生日必须回家与母亲团圆,大儿子必须承担与其他子女轮流照顾母亲的义务,子女承诺“常回家看看”并轮流赡养老人。
80岁的陈淑清老人因大儿子丢下自己在老屋,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一气之下,将4个子女告上法庭,除要求他们轮流照顾自己外,还要求大儿子贾元彬经常回家探望。23日,张桂芬老人和四个子女都参加了庭审,并同意法院调解。
经调解,老人与4个子女达成协议:子女4人,每人轮流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赡养3个月,并承担母亲的一切生活费用;母亲在任一子女赡养期间产生的医药费用,100元以下,由母亲自己承担,100元以上,由4个子女共同均摊,如因大病卧床不起,由4个子女轮流护理。
最后,陈淑清老人的代理人提议,将“要求大儿子常回家探望母亲”改为“每年传统节日和母亲生日,所有子女都要回家看望母亲”。提议得到法官支持,并加入协议。
按照当地人对传统节日的看法,他们要过的传统节日有除夕、春节、中秋、端午、重阳、清明、元宵共7个。也就是说,加上母亲的生日,通过这场官司,陈淑清得到了一年与子女团聚8次的承诺。但是,当我们询问其幺女时,她认为乡里只过3个节:春节、中秋、端午,加上生日,一年4次。
“我们支持起诉的目的达到了,结果比较理想。”对于法院最后的调解结果,支持起诉的长寿区检察院葛兰中心检察室主任余廷彦表示,子女与老人间的赡养问题,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比法院判决好太多。并且,最后子女们都同意在“传统节假日和生日”全部回家看望母亲,符合了“常回家看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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