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法院帮工伤矿工获赔8万元
《工人日报》(2013年09月28日 05版)
本报讯 (特约记者邢生祥 通讯员马桂香)近日,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赔偿案,帮助井下矿工吕某获得工伤赔偿8万余元。
吕某受雇于个体老板吴某,在青海省门源县仙米乡卡洼掌煤矿做井下工人。期间,吕某在井下操作时不幸被矿井内掉下的煤块砸伤右腿致9级伤残,因雇主拒绝赔偿,吕某将雇主吴某及该工程承包方山东一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吕某在受雇施工期间受伤,雇主吴某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又因山东的建筑公司作为该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方,将业务分包于无相应资质的吴某,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吕某医药费等共计8万余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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