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直机关救助困难职工有保障
《工人日报》(2013年09月17日 02版)
本报讯 (记者孙覆海 通讯员姚峰)记者日前从山东淄博市总工会了解到,为健全市直机关困难职工救助工作长效机制,市直机关工会制定了《市直机关困难干部职工救助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机关干部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12个月总收入的,均可申请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3000元或2000元。机关干部职工家庭因遭遇突发性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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