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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9月02日 星期一

“同工同酬”是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核心所在,也是遏制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工的关键所在,但要使之不沦为“纸上权利”,《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肩负使命”——

“同工同酬”落地亟须“权威解释”

《工人日报》(2013年09月02日 01版)

本报北京9月1日电 (记者王娇萍 郑莉)“同工同酬”是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核心所在,也是解决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撒手锏。连日来,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成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备受瞩目的焦点。呼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是专家学者和公众的共同期盼。

《规定(草案)》对于同工同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三条,即“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基本照抄了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对此,司法部法制司有关负责人直言不讳地指出,《规定(草案)》简单复述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实际上什么问题也没解决。他建议干脆删除该条原文内容,修改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福利待遇。即同工同酬包括工资和福利待遇。”

记者采访中发现,多位专家学者对《规定(草案)》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都有一种“不到位、不给力”的感觉,因为“用工单位之所以热衷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就是看中了‘廉价’的用工成本。因此,立法上就应该对何谓‘同工’、何谓‘同酬’、‘酬’又包括哪些之类的概念加以明确,并给出相应的尺度。”

“比如,《规定(草案)》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什么是‘正常’?内涵并不明确,在实践中便容易引起歧义,难以操作。所以我们建议索性将此项修改为‘连续用工的,实行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相同的工资调整机制。”

全总法律部部长郭军表示,类似的问题在《规定(草案)》中还有不少。再如,《规定(草案)》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何谓“与工作岗位相关”?这依然是照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意义,这样的模糊表述也难以操作,无法保证劳务派遣工的基本权益,更不用说享受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如加班费就可以违反同工同酬原则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相同?为此,建议将此项修改为“支付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相同标准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福利待遇”。

多位专家表示,充分听取劳务派遣职工的意见和心声,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让《规定(草案)》有关条款更全面、准确、科学,真正为贯彻落实新《劳动合同法》提供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才能确保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不沦为“纸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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