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个人为虚假广告代言要跟商家一起赔偿
《工人日报》(2013年08月27日 01版)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张伟杰)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虚假广告的责任,明确规定,包括名人、明星等个人以及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为虚假广告代言,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为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草案规定,药品经营者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法发布药品广告,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此外,草案还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日益增长的网络购物等消费方式,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消费者订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应当自向商家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天内将商品退回,并承担退回运费。
此外,草案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除退还消费价款外,还需赔偿消费价款三倍的金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对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损害的缺陷商品或服务,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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