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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8月22日 星期一

【打工路上】以命讨薪折射政府监管缺位

高柱
《工人日报》(2013年08月22日 05版)

据8月17日本报报道,因开发商屡屡“失信”不兑现“承诺”,四川巴中农民工李佩霖7月18日爬上工地塔吊后不慎身亡。此事并非个案。8月11日,广西柳州市新柳大道官塘工业园区,一名农民工为向工头讨要1.5万元工钱,爬上15米高的在建厂房;8月8日,为讨要拖欠近4个月的8万多元血汗钱,河北故城县女工头王敏在开发商的办公室割腕自杀,幸亏及时送医,王敏才捡回了一条命……近日接连不断发生的农民工极端讨薪事件,在刺痛公众神经的同时,也令人追问:在农民工以“命”讨钱时,我们的政府监管究竟到哪里去了?

回头看,要说国家没有制定出台如何惩治“恶意欠薪”的法规和法律,这绝对不是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

然而,这些规定虽然已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权益时须承担的责任,对于劳动者的“权利救济”还是显得有些笼统,赋予劳动部门的监督职权,也仅是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支付赔偿金三种措施,其处理无疑显得手段单一、薄弱而缺乏刚性。

再如,农民工讨薪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程序较为繁琐,历时较长,费用较高,这对于既缺乏经济基础又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的农民工来说,执行裁决、判决难,本身就是一大顽疾。正因诸多惩治“恶意欠薪”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有力,导致企业主误认为欠薪成本过低而不惜一而再、再而三地拖欠农民工工资。

即便相关法律法规再健全,也少不了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力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第168号令》,对企业的责任明确了“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多年来,该市恶意欠薪行为不仅得到了极大遏制,而且全市至今未再发生极端讨薪事件。

有效监管恶意欠薪行为,并依法予以惩治,是各级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应纳入业绩考核目标,否则,在为农民工维权讨薪问题上难免会出现“地方保护”趋向,并客观上起到“纵容”欠薪的作用。四川巴中市政府农民工维权中心副主任王晓荣在赶赴山东泰安为爬塔吊讨薪死亡的李佩霖讨还公道而义正词严说理时,对方一官员竟大感意外地说:“我怀疑你是不是政府的人?”言下之意,似乎为农民工维权并不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和本分。

总而言之,要避免上述悲剧的再度发生,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而使其“权利救济”更有刚性和力度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切实发挥好监管执行的作用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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