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显示,一些司法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现象,容易使群众产生“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想法,认为托熟人打官司是潜规则,因而给实施诈骗者以可乘之机
“松动”的裁判,“诉讼掮客”犯罪土壤
“掮客”一词自古有之,指旧社会替人介绍买卖,赚取佣金的人。这是一个看似与法律水火不容的词语,然而它却实实在在地与法律相捆绑,频繁地出现在了当今社会中。
8月13日,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发布一项调查显示,2009年至2012年,该市检察院共审查起诉以“认识人”为名,帮助诉讼当事人“拉关系”等为借口,骗取钱财的“诉讼掮客”诈骗犯罪15起,约占同期诈骗犯罪105起的14.3%,涉案金额共计105万余元。
“ 掮客 ” 骗人有共性
调查发现,此类犯罪有一些共同特点,而且不仅侵害了他人财产权,还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受害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群体较固定、法律意识淡薄。调查发现,在15起案件涉及的21名受害人中,小学文化11人,占52.4%;初中文化6人,占28.6%;高中文化4人,占19%。21名受害人多为诉讼当事人或与诉讼有关的当事人亲属,以涉案人员的夫(妻)、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为主,他们普遍法制观念淡薄,甚至不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容易受到“诉讼掮客”的鼓动,认为“有关系有钱”就能超越法律办事。如郑保国诈骗案,被告人郑保国出狱后,在监狱门口故意搭讪前来探视因盗窃被判刑入狱的关阿增的妻子杨某,谎称认识“里面”的人,可以帮其丈夫办理保外就医手续,骗取只有小学文化的杨某现金7500元。
“诉讼掮客”多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法律知识。一是当地活动能力强的“能人”,有9起,占60%。如翟治国诈骗案,被告人翟治国原为郑煤集团工人,个人关系广、能力强、懂法律,是当地公认的“能人”,骗取急于为丈夫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受害人蒲某现金2.6万元。二是法律工作者,有2起,占13.3%。如新密市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宋涛借代理民事案件时,以需要向法官疏通关系为借口,诈骗当事人杨某现金1.2万元。三是社会闲散人员,有4起,占26.7%。如张有才案,张有才吹嘘认识省公安厅的人,骗取急于为被刑拘的儿子办理取保手续的受害人张某1.5万元。
犯罪手段主要有三种,多以有关系、有熟人,需协调相关工作为名。一是吹嘘有省市上层关系,或是与公检法机关领导、办案人员关系好,借机索要“协调费”、“感谢费”、“疏通费”等。如张芬诈骗案,被告人张芬通过吹嘘与法官关系好,以为煤矿事故受害方付某索要经济补偿款需要“协调费”之机,骗取被害人付某等人7.5万元。二是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钱财。如李永杰诈骗案,被告人李永杰携带法院公文袋,假冒法院工作人员取得正在打离婚官司的受害人王某的信任,以协调有关司法机关寻找其下落不明的丈夫需要费用为名,骗取王某9600元。三是多人联合诈骗。如丁振现、周华仁等6人诈骗、招摇撞骗案。新密市城关镇某村主任邵某和村支部书记李某因竞选新任村支部书记发生矛盾,被告人丁振现趁机纠集周华仁等人,假冒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携带拘留李某的假法律文书,骗取急于通过法律途径让李某下台的邵某43.2万元。
诈骗数额大,退赔率低,社会影响恶劣。这类案件一是诈骗数额大。“诉讼掮客”掌握了被害人急于打赢官司、破获案件或者帮家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往往大肆诈骗财物。15件案件涉案金额105万余元。如被告人丁振现一案就骗得受害人邵某43.2万元。二是退赔率低,犯罪所得钱物多半被挥霍,难以追回,案发后追回的赃款总数不到10万元,退赔率不到10%。三是影响恶劣,该类案件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加重了受害人家庭的经济负担,而且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如该院办理的法律工作者宋涛诈骗案,受害人杨某以承办法官收钱不办事为名,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告状,给当地司法机关造成很大负面影响。
司法腐败易滋生“诉讼掮客”诈骗犯罪。调查发现,一些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现象,容易使群众产生“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想法,认为托熟人打官司是潜规则,因而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以可乘之机。郑州某基层法院执行局综合办主任宋某(书记员)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200万元债权无法实现案,郑州某基层法院民庭法官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王某索取现金1.8万元和手机一部(价值1600元)案,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也为诉讼领域内的诈骗、招摇撞骗犯罪提供了滋生土壤。
腐败是 “ 诉讼掮客 ” 的土壤
是什么给“诉讼掮客”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为什么会有人相信这些人的花言巧语?
笔者发现,近年来,在郑州市检察机关查处的一些法官受贿案中,也出现了“诉讼掮客”的身影。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些法官在接受“诉讼掮客”游说后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最后成为阶下囚。而究竟“诉讼掮客”从中截留了多少“疏通费”,往往难以查明。
“社会法治环境中存在的漏洞,给‘诉讼掮客’们以施展的空间。现实社会中,司法环境仍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改法等不正常现象,司法队伍中仍存在着少数害群之马,都大大降低了司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度,给社会塑造了一个畸形的模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王瑞娟认为,滋生“诉讼掮客”的土壤,正是腐败。
郑州市中级法院法官赵军胜建议,应构建起由公检法司各部门和社会综治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合调处体系,相关部门对各自管理和运行环节上发现的苗头性现象要及时通报,对存在的掮客行为要“露头就打”。同时, 赵军胜建议,修订刑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增加打击“诉讼掮客”活动的条款,确定适度的量刑幅度,从而为“诉讼掮客”设置一条“不敢为”的“高压线”。
但这些都是治标,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认为,要根除“诉讼掮客”现象,关键是要对那些徇私枉法者坚决查处,让那些“诉讼掮客”失去招牌和靠山。“司法公正是对‘朝中有人好办事’、‘有钱能使鬼推磨’这套‘掮客’逻辑最有力的否定。只有公正执法,才能彻底铲除‘诉讼掮客’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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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掮客”,他们所经营的买卖是:暗地活动于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以为当事人“拉关系”为名,从中骗取当事人财物。具体的操作是,每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刑事案件发生时,就有些人自吹与某领导、某司法人员关系好,熟悉司法程序,能化险为夷“搞定”案件,从中收取各种“疏通费”、“好处费”、“答谢费”。
有检察官提出,“诉讼掮客”在当事人诉讼利益实现后,往往将之归功于其“活动”的成效,反之,则归咎于司法不公。如此,横竖都是“不公”,使社会公众依赖于“诉讼掮客”,循环往复,将使社会整体产生对法治的质疑,降低司法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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