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试点未成年人保护
“不合格”监护人可撤销监护权
《工人日报》(2013年08月16日 05版)
本报讯(记者于忠宁)近日,北京市民政局下发通知,将在朝阳、丰台、密云3区县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将对家庭监护进行监督、评估,监护人不履责的可被撤销监护权。
按照通知,北京市将构建未成年人社区保护机制,今后,社区服务中心、“社区青年汇”等机构和组织将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监护指导等服务。此外,在读未成年人出现辍学、失学、逃学,所在学校须通报其监护人和村(居)委会未成年人事务负责人,帮助未成年人返校复学。
此次试点中,因监护人服刑、重病、遗弃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因监护人经常性忽视、家庭暴力等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面临辍学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有流浪经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因被拐卖、非法雇佣等陷入困境的5类未成年人,被纳入试点保护的对象。
按照通知要求,朝阳区、丰台区、密云县将率先开展试点。之所以选择这3个区县,是根据北京市城乡接合部外来人口聚集的特点,以及救助管理站工作基础来确定的。
据介绍,对于困难家庭,民政部门将首先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于监护失当家庭,则将进行监护干预和监护能力评估,为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在进行劝诫、制止,经教育不改的,村(居)委会可支持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向法院起诉撤销其监护权,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其间,未成年人将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被撤销监护权的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专家表示,此次北京市明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可撤销其监护权,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是儿童保护机制方面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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