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保护不仅仅是发放高温津贴
《工人日报》(2013年08月13日 07版)
本报讯 烈日炎炎,火热的太阳几乎要将人烤化。近日,江苏泰兴市某家电大卖场十多名销售员冒着烈日来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她们的工作场所没有空调,卖场内跟个蒸笼一样,几天来多人感到身体不适而挂水治疗。
当即,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与卖场经理取得了联系,经理却答复他们已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每月额外发放职工200元的高温津贴了。
一名职工气愤地告诉工作人员:“他发我们每个人200元一个月,一共才一千多元,卖场开空调一个月电费就要好几千元。”
工作人员联系上家电卖场的老板朱某。朱某道出了大热天卖场不开空调的缘于高昂的电费纠纷。
朱某特别提到,已按规定发放了高温津贴,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
用人单位仅仅发放高温津贴就完全履行了法定的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义务了吗?其实不然。发放高温岗位津贴只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的给予劳动者夏季高温劳动保护的一个项目。
笔者作为劳动监察工作人员提示:用人单位实施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等等。(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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