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成功调解一工伤索赔案
《工人日报》(2013年08月03日 05版)
本报讯 (特约记者邢生祥 通讯员马月英)近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名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原告彭某、刘某当庭领取了11.7万元和18.6万元的工伤医疗保险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费用,一起两年多的工伤维权案画上了句号。
彭某与刘某都是陕西省西乡县农民。2011年,两人来到位于互助塘川工业小区的青海一家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打工。当年5月19日和6月30日,在企业生产车间,彭某被高温钢柸烧伤右小腿、刘某被钢水烫伤左眼。二人的伤情均被青海省海东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11月,彭某的伤情被鉴定为构成9级伤残,刘某构成6级伤残。
随后,二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但该委对二人的解除劳动关系事项未予以裁决。二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互助县法院针对被告方提出的问题,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展开了详细释明,最终化解了这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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