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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8月03日 星期一

几起命案的“昨天与今天”

一个在监狱里连狱警都随便殴打的人,却能每每顺利减刑,实在让人疑惑。这提示我们反思监狱改造的“质量”,不仅要考察犯罪人表面上是否遵守监规、积极学习,而且要考察其是否真心悔过,不会再轻易违法犯罪

■林 琳
《工人日报》(2013年08月03日 05版)

最近,接连爆出的几宗命案引起了舆论关注。

7月23日晚,北京大兴一公交站,一名两岁女童在睡梦中被人重重地摔在地上后抢救无效死亡,起因是两名驾车的“叔叔”因为停车问题与她的母亲发生争执。

7月22日中午,北京马连道家乐福,一男子持刀扎伤四人,其中一女子抢救无效身亡。行凶者曾有精神病史。

7月17日,贵州省遵义仁江村村民刘安平杀死了同村两名村民,而十年前的一个下午,刘安平曾杀死村医余家林。当年,刘凭一纸“精神病鉴定”,在被捕27天后获释。

命案的发生引发了媒体对案件本身以及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关注。有人斥责杀人者的凶残,有人反思日渐弥漫的戾气,亲朋好友之间更传递着“在外面别惹事、多忍耐”的叮嘱——一时间,“这个社会仿佛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了”成为人们的谈资。

命案让人悲愤,但命案背后的“蛛丝马迹”更引人深思。

通过媒体报道,人们了解到,摔死女童的韩某(1974年生人)曾因盗窃被判无期徒刑,且其从少年时起便不断“犯事儿”——14岁时因盗窃行拘,18岁时因打人被行拘,22岁因盗窃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豪车被判无期,2003年服刑期间殴打狱警被判“扰乱监管秩序罪”……无期减为有期徒刑20年后,韩某先后五次被减刑,今年刑满释放。此番摔死女童的事件发生后,有人质疑:刑满释放不久便再犯事,这不是“放虎归山”吗?从法律上来说,减刑的重要前提就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如今故意伤人、杀人,比之当年的盗窃、打人,有过之而无不及,一个在监狱里连狱警都随便殴打的人,却能每每顺利减刑,实在让人怀疑。

进而言之,服刑、减刑的初衷或者说最终目的为何?表现得好是一方面,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不排除有些犯罪人“表演”得好,为了能早点儿出去竭力“卧薪尝胆”,进而迷惑了一些监管人员。但同时,是不是可能存在为了减刑而减刑,不管改造得如何“到点”都能减刑、甚至不管符不符合规定都能减刑的情况?这提示我们反思监狱改造的“质量”,不仅要考察犯罪人表面上是否遵守监规、积极学习,而且要考察其是否真心悔过,不会再轻易违法犯罪。

再看遵义“精神病”杀人的案件。10年前,犯罪嫌疑人就曾杀过人,但因为是“精神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10年后,他又杀了两人。当年的精神病鉴定,村民传言是“家里托关系弄来的”,传言不足为信,但对精神病人尤其是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的监管不能放松。

2013年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10年前,也有“强制医疗”的规定,但由于缺乏细化措施很难落实,精神病人释放后的监管只能依赖“家庭监管”。10年后,刘安平威胁被杀者的事,村里人尽皆知,但警方说,刘没有任何实际行动,警方无法插手。可见即便《刑事诉讼法》做了修改,对精神病人的防范和监管仍缺乏有效措施。

刑满释放人员再杀人、让法律“无计可施”的精神病人再杀人,极端案件的发生当然有着偶然因素和复杂情节,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或许都是应该避免的悲剧。今天,我们再次讨论这些案件,是想提醒相关部门,在这些暴力伤人、杀人案件的背后暴露出的其实是一些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和疏漏,比如对精神病人尤其是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的监护,是否仍存在空白和漏洞;对一些已经犯了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是否能有更全面、有效的改造措施和考察标准,刑满释放不仅是时间上的结束,更应该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开始……

曾经打人盗窃蹲监狱,如今刑满释放造命案;10年前杀过人、10年后再杀人,人们当然可以把它们当做一个个孤立的案件来看,但“今天”与“昨天”之间当真没有一丝联系吗?忽视昨天的“蛛丝马迹”,今天已然有人付出了生命甚至公共安全代价。继续忽视它们,明天,我们还将面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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