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励企业自建公租房满足外来工需求
《工人日报》(2013年08月01日 05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在外来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应安排不低于30%的用地,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福州市政府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根据意见,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县(市)区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企业用地规模较小,不适宜作为生产用地,或者已闲置的工业用地,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后以挂牌方式提供给企业作为公租房建设用地,或者由政府主导建设公租房。
意见指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雷检测及图纸审查费、人防建设基金、城市道路占用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优先向本企业住房困难的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准入条件、分配方案以及使用和退出管理等规定。满足本企业员工需求后的剩余房源可统一出租给其它企业作为公租房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