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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7月27日 星期一

“虐女案”庭审完毕

贵州律师着手申请强制剥夺“恶父”监护权

如何另行确定监护人是问题的关键,此案或将推动探索建立新型社会保护制度

《工人日报》(2013年07月27日 01版)

本报贵阳7月26日电(记者李丰 赵福中)开水烫头、鱼线缝嘴、跪碎玻璃、针扎手指……这些是一个父亲施加在11岁女儿身上的酷刑。该女童饱受虐待已达5年之久。今日,记者从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当地“恶父”杨世海伤害亲生女一案已开庭审理完毕。杨世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目前,贵州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会琪想通过法律途径来强制剥夺“恶父”杨世海监护权。此事一旦促成,或将成为“我国强制剥夺监护权第一案”。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17日,杨世海故意用开水将其女头顶烫伤,导致女孩头顶大面积头发掉落并无头发生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另查明杨世海还有以其他残忍手段伤害其女的犯罪事实。鉴于该案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于2013年5月22日依法批准将其逮捕,2013年6月27日以杨世海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金沙县人民法院于7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杨世海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却提出虐待行为是因其文化程度低和环境影响所致。杨世海的行为是基于教育方法不当。对此,公诉人指出,杨世海作为被害人的亲生父亲,用诸多残暴的方式伤害其亲生女,与其文化程度等无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且杨世海对其另外4个子女并未使用此种教育方式,其纯粹属于泄愤故意伤害,犯罪动机和行为明显。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

目前,“恶父”已经被判刑。人们最大的担心是在一年半后,杨世海刑满释放,女童的生活又会如何?陈会琪告诉记者,他目前正从法律层面进行积极努力,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撤销女童父母的监护权。

据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国内之所以还没有出现强制剥夺监护权的先例,是因为目前国内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还存在缺陷。比如,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后,这些孩子的归处在哪里?”陈会琪告诉记者,《民法通则》第16条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职责。但是,这些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及专门人员,现实可操作性差。他非常希望能促成这个国内“第一案”,并以此推动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完善,探索建立新型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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