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截止日。6月30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意见稿应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放到对等的关系中,为此发出呼吁——
把征税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7月7日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截止日。
该法是规定政府如何依法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不仅关乎国家财政,对每个纳税人来说也非常重要。“修订原则我认为应该是严格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把征税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6月30日中国法学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举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专家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的建议颇具代表性,不少学者都认为,此次《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应该进一步规范征税机关权力的行使,明确征税机关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加大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纳税以后才可以申请复议,是“花钱买授权”?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在2001年修订通过的,距今已12年。2008年,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就被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过5年时间,今年6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是与有关法律相衔接,比如,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滞纳金”;二是规定相关方信息报告义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三是增加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征管力度。但对于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双重前置”内容,未作修改。
何为“双重前置”?解释这一问题,先要弄清纳税人的维权途径。如果纳税人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了税务机关侵害,根据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两个维权途径——申请行政复议和进行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这样的制度设计,被学者们称之为“双重前置”或者“两个前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两个前置’,对纳税人保护非常不利。”他介绍说,在很多国家的税法中,针对纳税争议,一般都预先设置一个行政裁决程序。其前提是复议机关本身不论在机构设置还是人员组成上都是独立的,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能,给税收相对人提供充分的行政救济。
救济被视作纳税人基本权利,但正因为“两个前置”的存在,很多纳税人“望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却步”,自该法颁行至今,我国税务争议案件甚少,可以说中国行政救济处于空白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说:“纳税以后才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显然不合理,你要花钱买授权、买救济。”他表示,每个人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其认为受到损害的时候,都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复议,重新审查。“这是宪法规定的,你怎么能阻止?”
马怀德建议,应该取消所谓的先交税、先提供担保才能取得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限制规定。
税务机关主管注册税务师,容易形成“行业垄断”?
如果打官司不熟悉法律和程序怎么办?很多人都会回答:请个律师帮忙。那么办理各种税务手续以及与之有关的各种事务,却不太明白该怎么办时又该找谁?
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务。征求意见稿将此规定进一步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税务师事务所,由符合条件的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是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机构。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对于这一变化,与会学者认为,将“全部涉税专业服务许可给注册税务师所垄断”的做法,既不符合我国税务代理的实际,也不符合国际潮流,从长远看,是背离法治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说,税务活动的本质是法律活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没有专门的税务师,即便在有税务师的国家,税务师也仅限于纳税等服务。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稽查应属于是律师进行的服务,法律应该赋予纳税人在这些事项中聘请律师的权利。
北京市律协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朝晖认为这一修改,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容易形成行业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他说:“如果为纳税人提供复议时,注册税务师受到行业管理,如何没有任何顾虑地为纳税人争取利益?应当说是做不到的。”
对于“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施正文认为这样“税务师只能站在税务机关的立场,背离纳税机关的职责,侵犯了纳税人权利。”他发出建议,如果目前不能制定专门的税务师法,也应当由国务院制订税务师管理条例,并将注册税务师及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由税务总局划入司法部或者国务院法制办管理。
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应严格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静波教授统计发现,在征求意见稿中,接近三分之一的条款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而其中,三分之二的责任是纳税人的,三分之一是关于税务机关的。“一个法律当中,法律责任部分规定非常细腻,更多部分在纳税人方面。”她说。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直言,此次修订,没有真正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放到对等的关系中。
贾绍华介绍说,实践中,税收指标经常被一些税务机关当作一项任务来抓,这容易造成税务机关的违法违纪,税收征管法强调对纳税人的规范管理,而对税务机关的有限执法、违法处罚规定甚少。他建议,对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粗暴执法的惩处应明确。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原则我认为应该是严格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把征税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说,现在税收征管权很大,自由裁量余地很大。在税收案件中,有很多税收征管权实际上不受制度约束。
马怀德举例说:“第一个是税务机关红头文件发的非常多,非常频繁,稳定性、可预见性很差,经常出现税务局发的文件前后打架,不同业务司发的文件不一样。再一个,税收文件溯及既往非常多,不符合立法精神,对红头文件的限制,应该成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应松年教授特意提到了征求意见稿的28条规定——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储户账户、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投资收益及年末(或期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谁能保证税务机关百分之百给你保密?失密以后,它承担什么责任?”应松年说:“这一规定范围大的不得了,我觉得这个事情太可怕了。税务机关希望心里有数,但这样的做法不堪设想,这涉及所有人经济上的信息都要交给税务机关,谁能够保证税务机关百分之百保密。这么多的税务机关人员,也没有说给税务总局或者哪里,只说的是给税务机关提供。”他建议立法机关认真考虑这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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