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谁能当委托代理人亟待明确
■连 强
《工人日报》(2013年07月06日 05版)
委托代理人在司法审判及执行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规范委托代理人的行为,避免无证“黑律师”现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委托代理人范围进行了修订。
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一般公民代理,对委托代理人资格要求更为明确严格,但自从该法今年实施以来,法院在审判中发现,委托代理人资格在具体认定时,仍然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当事人“近亲属”范围如何确定没有明确标准。《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均有“近亲属”的表述,但都没有明确限定“近亲属”的范围,而且标准并不统一。司法实务中曾有夫妻离婚后,妻子作为丈夫母亲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执行程序的情形出现,此时妻子是否符合代理人资格就会产生争议。
二是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工作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如何进行审查?对于委托代理人资格,法院进行形式审查还是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这些都成为司法实务中亟待统一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北京市二中院经过调研后提出如下建议: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近亲属”的范围。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统一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如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发现委托代理人不适格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及代理人,要求其补正;并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代理人不适格时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措施。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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