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考生错失高考 能否主张“机会”损失?
《工人日报》(2013年06月29日 06版)
编辑同志 :
我儿子是一名高三学生,成绩优异。高考的第一天,我骑摩托车送他去考场的途中,与一辆闯红灯的公交车相撞,致儿子从摩托车上摔下来,腿部留了很多血。我随即将他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他的伤情不是很严重,但却因此错过了今年的高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闯红灯的公交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我除了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耽误高考所遭受的“机会”损失吗?
读者 梅小海
梅小海 :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你来信提到的“机会”损失,是一种不确定的损失,其损失大小难以衡量。因此,要求赔偿这种“机会”损失,显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是高考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人身大事,因车祸而导致错失高考机会,必然会给当事者带来较严重的心理创伤,可谓后果严重。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过错程度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法官 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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