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强生“召回门”呼唤立法跟进
在华最大的外资制药有限公司强生公司如今身陷“召回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消息,该公司已经被约谈。
根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4月至2013年5月,涉及强生旗下至少13家子公司的51次召回事件中,其产品大多在内地销售,但至少有48次都未在内地组织召回或者调查。以今年前4个月为例,强生产品的6次召回中,就有5次把内地排除在外。
事实上,强生并不是第一家在产品召回问题上“忽略”中国消费者的跨国企业。在此之前的数年内,也曾有外资汽车制造商、电梯制造商等陷入“召回门”,他们中有的迫于舆论和相关管理机构的压力最终对中国消费者的诉求做出了回复,但也有很多召回事件最终不了了之,再无下文。
这不禁让我们想到这样一个问题,为何不同行业的跨国企业,对在其它国家销售的产品严格召回,对危害国人安全的有缺陷产品却不闻不问。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在谴责这种行为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也该思考一下,那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之墙在召回事件面前,为何总有裂缝?
其实,企业天然具有逐利的特性,与其寄希望于企业经营者自身的道德素质促使召回,不如依靠法律的强有力手段,而这也是发达国家正在做的。在发达国家,及时召回有缺陷产品的企业,会被认为具有责任感,当然,如果明知产品存在缺陷却故意拒绝召回,一旦吃了官司就得不偿失了,因为付出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召回产品的原值。而这些跨国企业之所以在本国当“乖宝宝”,到了中国却大变脸,是因为他们心知肚明,中国目前对产品召回的相应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拒绝召回,并不会有太大损失。
目前,关于“产品召回”的条文,依旧分散在多部法规和部门规定上,在这一问题上,不同产品由不同监管部门分头监管,行业标准亦存在混乱,行业标准的指定部门和产品召回的监管部门往往并不见得统一。以药品为例,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上,并无药品召回内容,而现行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只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的部门办法。这样的法律缺失,对于拒绝召回产品的企业,往往只有行政手段而缺少法律手段。
任何产品,销售之后发现缺陷在所难免。数年前,比药品召回更令人关注的是汽车召回,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最终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于去年10月10日升格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条例对何为缺陷汽车产品,何种情况下必须召回,召回的程序和拒绝召回的相应惩罚都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罚款上限竟然只有2万元。
从在汽车召回问题上的“一张白纸”,到通过十年的立法路最终有了自己的召回管理条理,汽车召回体制逐渐完善的过程值得其它行业效仿,当然,这一体制的建立历经了诸多波折,并且依然需要继续完全健全。
虽然目前关于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但并非是对所有有缺陷产品在召回问题上“门洞打开”。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应被处以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但在现实中,跨国企业受到的惩罚常常只有约谈的“狠话”,却不见“狠招”。
还有一个问题是,数年内数十次未召回,有关部门均未察觉,更未采取相应措施,如果我们的监管机制能够反应及时,也许就不会出现如今的局面了。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如果关于“召回”的相应法律法规迟迟难以进一步完善,如果对拒绝召回的企业的处罚仅仅停留在口头上,那么强生也不会是最后一家怠于召回在华缺陷产品的跨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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