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退休人员到广州某企业谋职,公司出具的合同上只有对员工的约束,没有公司应尽的责任和员工享有的法定权利;员工出门,要有业务部主管和公司行政主管共同签字才放行……日前,他将自己的遭遇投书本报——
我的一天打工经历

经历 法明 图
唐汉林退休前在湖南某县县委监察室工作,任职监察员,其对劳动政策法规有较深入的了解。唐汉林的打工经历只有一天,但他的遭遇折射的却是诸多打工者时常遭遇的共同问题。一个对政策法律了解颇深的退休公职人员尚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千千万万个普通打工者的工作境遇又会是什么样子?
——编者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
因为仰慕广州这座名城,因为她二三十年来吸引着国内成千上万的人前来打工谋生,我退休后也从湖南来到广州,于今年4月根据招聘信息到广州芸丰五金有限公司应聘。
广州芸丰五金拉链有限公司在广州花都区花山镇新和村贵和工业园内,从市内乘4路公交车可到达。公司门口没有门牌和其它任何标识,我是一路打听着才寻到这里的。4月8日,我到该公司面试应聘,应聘的岗位是“杂工”。行政主管万先生介绍说:“这个岗位工作量不是很大,主要是用手拖车往各车间运杂物”。万主管还告诉我,岗位工资是2000元以上。
第二天,我带着被子、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到公司上班,上午10时办理了入职手续。接待我的还是万主管,他拿着一份劳动合同要我签字。但这是一份怎样的劳动合同呢?合同的正面印有入职者需要填写的基本情况表格,背面是公司对入职者相当严苛的规定条款。合同书里没有甲方、乙方的称谓,也见不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字样,总之,合同上只有公司对员工的约束和规定,没有公司应尽的义务责任和员工法定的基本权利。万主管看到我不愿签字,便拿出一张打印好的“入职员工试用协议”递给我,协议上只有几行字,内容还是公司针对新入职员工的约束,即如果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15天内出现不适情况,公司按工资的80%发给工资等。协议同样没有甲乙方称谓,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司公章。但为了得到这份工作,我还是违心地在上面签了字。随后,我领到了一张卡号为374979的员工卡。这张卡是员工上下班必须使用的。我被安排在公司综合楼二楼201号房间住宿。
4月9日的晚上,万主管对我说:“公司研究了一下,你明天到包装部上班,月工资2000元。”包装部是干什么的我一无所知,工资也被改口为2000元“封顶”了,但我只好服从。
这家公司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公司只有一个出入口,平常有两个上了年纪的老人把守着。员工出门,要有业务部主管和公司行政主管共同签字才能放行。公司有一座综合大楼,一楼楼梯口装有刷卡机,员工上下班要打卡;公司设有食堂,食堂门口的墙上挂着一台电热水炉。公司养了一群狗,它们围着综合大楼门口转。综合大楼的二、三、四、五、六层是员工宿舍。综合大楼的后面设有卫生间,员工进出卫生间,上下楼梯,到办公区联系业务,食堂吃饭,以及饮水,都要受到这群狗的监视。公司在综合大楼的楼梯口、办公区、食堂、每层员工宿舍的走道,车间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
招聘时万主管告诉我,公司员工实行一个月休息2天的制度。每天上班时间是早上8时至中午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8时,晚上19时至22时。每天上班时间为11个半小时。为了控制员工流失,新员工当月领不到工资,第二个月才能领到上一个月的工资。
4月10日,我进入包装部上班,主管姓陈。
走进车间,只见操作台上、地板上、传送带上挂满了金黄色、银白色的金属小件产品。女工们在自动传输线上不停手地快速工作着,两名中年男员工则在烤箱边操作着设备,员工都没有戴手套。我干的是普工活,一会儿装货,一会儿从挂架上卸货,物品全是金属,装货卸货,照例没有手套。
初次上班,一个上午我没有喝一口水。看见有员工在身边放着一个水杯,下午上班时,我也带了一只水杯。水喝完了,我便到综合楼的一楼餐厅门口电热水炉打水。结果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企业养的一群狗——总有八九只,凶猛地向我冲过来,有的从前面攻,有的从两侧扑,还有从后面包抄的,它们像是一支训练有素的团队,围着我扑叫不止。我手握水杯作势抵挡,想吓退它们,结果是我越舞动狗越疯狂。这个场面持续了10来分钟,还是万主管出来“保驾”,我才得以脱险。
一些员工看到刚才发生的一幕,议论说:“法律上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保障,可这家公司不但没有劳保用品,还弄一群狗威胁着工人。”“……”我把自己的遭遇向车间陈主管汇报说:“公司有义务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安全保护。即使养狗,也应该在员工下班就寝之后才能放出来,以免伤害员工。”他竟脱口而出:“谁让你上班时间去打开水的?”我不服,去找公司行政主管万先生,再次汇报了我的遭遇,但也没有结果。
当晚加班,23时才下班。白天的遭遇再次重演,那群狗又从四面八方冲出来,最后还是老员工们赶过来才把狗赶开。
遭遇两次狗群围攻后,我心惊胆颤,越想越恐怖。这是一家怎样的公司啊?公司门口没有厂牌;签合同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动部门规范的格式合同;上班时员工要离开得有部门主管和公司行政主管签了字的纸条门卫才能放行。我问行政主管公司老板是谁,他拒绝回答……我想,我得赶紧离开这家公司。
我回到宿舍,拨通了万主管的电话:“向您汇报一个情况,刚才下班时,一群狗又向我扑过来,这个环境我实在适应不了,明天我想辞工。”万主管答复说:“可以。”
好不容易熬到天亮。起床后,我赶紧收拾行装。4月11日上午,天下大雨。万主管来了,我将宿舍钥匙还给他,并提出支付4月10日的工资报酬。万主管说:“晚上加班到11点,比平时多一个小时,一个钟7.5元的加班费给你。上班的报酬就不好意思啦。”听了万主管的话,我心里不能接受。“我上班一天的工资和加班工资应是96元,劳动报酬应该如数付给我呀!”但我只身在外,虽然不满,也不敢抗争,只好请万主管给我开了张出门放行的条子,冒着大雨,背着行装走出了这家企业的大门。
离开公司后,我对拒付劳动报酬的作法不能接受,于是当天下午到公司所在地花山镇政府司法所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对我说:“以前也有人到这里举报过这家公司,但公司不归花山镇管辖,属于花东镇管辖。”我赶往花东镇政府,镇政府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说:“这家公司所处的位置有几个地方管,不一定属于花东镇,到底属于哪里管,要到工商局去查一下。”该所给我开具了一张《花东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来访事项补充材料告知书》,让我拿着这份告知书到工商局查询。但工商局值班人员对我说:“星期一才能查询,查询收费一次5元钱。”
我不能因为讨要一天的工资付出更多的代价,争取劳动报酬的事只能作罢。
这是我在广州初次打工的经历,遭遇虽然短暂,但却是刻骨铭心。我希望,打工者别经受我这样的经历,相关部门也能替打工者想想,加强一下对企业的管理。
湖南 唐汉林
记者调查
接到唐汉林的来信后,记者6月3日拨通了广州芸丰五金拉链有限公司行政主管万福宁的电话,据其介绍,芸丰五金是一家民营企业,目前共有员工100多名。据万福宁回忆,唐汉林确实曾在芸丰五金包装部工作过一天,但对于唐汉林的投诉,其表示“很委屈”。他称,公司上班的时间为上午8时到中午12时,13时30分到18时,超过18时算加班时间。关于工资问题,万福宁称唐汉林当天加了两个小时的班,“此前公司和他有过口头协议,仅工作一天是没有工资的。但加班费已经付了。”但具体支付多少,他表示“记不清楚”。万福宁解释称,公司的规定是仅工作一天不支付工资,试用期到了一定的天数,才给一定百分比的工资,试用期间不超过15天离职支付80%工资,试用期结束后才给100%的工资。“不然这不是一点约束都没有了?唐汉林离职时,其并没有提出异议。”
对于公司养犬的事情,万福宁说,养狗是出于看管工厂的需要。他否认犬只会对工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险:“其他的工人都不怕,为啥他怕呢?狗为什么会针对他一个人呢,我就不明白了。”同时他表示,包装这个环节不需要戴手套,因为包装部员工接触到的产品都是经过电镀并清洗干净、烘干。“还有什么伤害呢?那么多人(这样做)都没有出现中毒的事件,怎么到他这里就是大事了呢?”
万福宁否认了试用协议为“空白”协议,称“试用后,公司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我们签订的是试用协议,协议上有甲乙方,内容包括试用期的时间和报酬等。”
日前记者还就此向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芳军咨询,胡律师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了如下答复:
记者:当工作场所存在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因素时,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关于文中涉及到的犬只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宠物所有人对宠物有看管义务,如果非因受害人原因、第三人原因,宠物所有人没有尽看管义务致使宠物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宠物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时,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尚在试用期中,且仅工作一天的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劳动者需证明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建议劳动者应有意识地保存相应证据,包括员工卡、工作证、劳动协议或合同等,以便日后能更好地维权。
记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主要是详细审核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条款,如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条款。
记者:关于文中有争议的上班时间,法律做出哪些规定?
律师:《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综上所述,每天工作超过8个小时是否合法,要看双方在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为8小时,那么劳动者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
唐汉林退休前在湖南某县县委监察室工作,任职监察员,其对政策法规有较深入的了解。记者想,唐汉林的打工遭遇绝不是他一个人的遭遇,应该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注意。一个对政策法律了解颇深的退休公职人员尚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千千万万个普通打工者的工作境遇又会是什么样子?
本报记者 何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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