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温超35℃企业须发高温津贴
天津颁新规:今年津贴21元/日,不得以实物代替
《工人日报》(2013年06月13日 01版)
本报讯(记者姜明)6月7日,天津市下发《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期间,企业安排职工从事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额外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2013年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1元,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新规自6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高温天气是指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同时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实行高温津贴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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