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工人日报》(2013年06月13日 01版)
本报北京6月12日电(记者张伟杰)鉴于近段时间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出《关于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通知》强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影响大,社会关注,政策性强,专业性程度高,责任认定难度大。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刑罚,对“打非治违”活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重特大事故案件,及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腐败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非法、违法生产,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坚决依法按照“情节特别恶劣”法定幅度量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要依法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处罚。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职务犯罪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要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和数罪并罚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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