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省级政府将接受质量工作考核年检
本报北京6月6日电 (记者于宛尼)如何形成有效监管,实现“质量强国”战略,以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技术进步?今天,记者在国家质检总局获悉,国务院颁布《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提出每年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区、市)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质量发展纲要》明确规定,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此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法司有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每年的质量检查中,一些地区总会遇到地方政府的阻挠。
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尤为迫切。据介绍,《办法》规定,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考核。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采取目标备案、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考核、报批与通报五个步骤。
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办法》明确,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区、市)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各省(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办法》提出,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目前,河北、广东、重庆等17个省(区、市)已将质量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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